台以「公然侮辱罪」起訴黃毓民

台以「公然侮辱罪」起訴黃毓民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今年一月各黨派往台灣觀總統選戰時,當時仍為民主黨員的馮煒光與人民力量黃毓民發生衝突,馮向台灣警方控告黃傷人及以粗口辱罵他。 赴台觀選戰與馮煒光衝突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昨決定,以「公然侮辱罪」起訴黃毓民,如起訴提及黃在打人後辱罵馮,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有機會令黃的立法會議員身分被免除。黃毓民形容起訴「無聊」,不會往台灣應訊。馮煒光則感欣慰,認為起訴還他公道。 台北地檢署經調查後,昨決定以「公然侮辱罪」起訴黃毓民。根據台法例,「公然侮辱罪」為刑事罪行,任何人如在多人在場下以粗口罵人,已觸犯此罪,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三百元新台幣,即少於港幣一百元。不過,如任何人施以暴力以侮辱他人,如打人等,刑罰則會加重至最低罰款五百元新台幣,最高更可監禁一年。而根據本港《基本法》,任何立法會議員如在特區內外被判犯刑事罪行,被判監一個月或以上,經立法會三分二出席議員通過,其職務便會被解除。 馮煒光表示未收到地檢署的正式起訴書,料最快明天才收到,屆時會了解起訴書內容,表明如當中只提及黃以粗口罵他而沒有說他打人的話,定會繼續追究。對於台方正式落案作刑事起訴,馮感欣慰,認為還他一個公道,證明他無 造事實。 黃毓民則形容起訴「無聊」,指暫未收到起訴書,如收到亦不會往台灣應訊,只會交由律師處理。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