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會挺選法官不論國籍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繼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發表聲明,反駁指任何限制法官國籍或居留身分要求的建議議,將會令可委任為法官的人選數目大為收窄後;香港大律師公會昨日亦發表聲明,強調現時沒有任何理據,亦毋須改變行之有效的法官委任機制。 大律師公會回應近日有意見提出,香港司法體系內所有法官,都應該擁有中國國籍,或者應該是香港永久居民,甚至有說法認為,需要兩者俱備才可以勝任。 公會表示,《基本法》明確規定,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公會認為這對維持和延續普通法法制在香港的施行,尤其重要。香港的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應該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選用,並可以從其他沿用普通法的地區委聘。 法官委任機制毋須改變 公會認為,香港回歸祖國涉及獨特的歷史背景及因素,包括兩地對法治精神的理解,特區法院法官的國籍等安排,是當年經過諮詢後制訂的方案,現時沒有任何理據,亦毋須改變行之有效的法官委任機制。 公會相信香港司法機構的能力、公信力、獨立性和專業操守之所以獲得大中華區內及世界各國尊崇,正是基於現時就挑選及委任香港司法機構法官的方式所採用的準則及安排。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早前在一個有關《基本法》的座談會上表示,港人治港應貫徹於所有管法範圍,終審法院的法官不應持有外國國籍,又指香港「不夠中國人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