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放人 何咎之有【郭榮鏗】

公開批評法官判案,是一件罕見和奇怪的事,不過還是發生了。近日有親建制團體示威,高叫「警察拉人,法官放人」、「警察保護良民,法院保護暴民」等口號,批評法官輕判或「放生」參與或支持雨傘運動的市民。本來小部分市民由於法治觀念歪扭、意識薄弱、知識粗疏致令他們口出誑語,毋須特意拿來討論,然而有建制派議員卻跟他們一般見識,在上星期的特首答問會中鸚鵡學舌,指社會有意見認為佔中之後有「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情況,如此拾人牙慧,已不是單純引述坊間意見,而是反映建制派可能正在建構和宣揚這種錯誤和危險的想法。

以他們的思路,警察拉人,法官放人,就是法官不對;按照這個簡單邏輯反推論,警察拉的人,法官便要定他的罪了。若是如此,法官豈非淪為警察的橡皮圖章?其實,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或罰人,本是平常,只要法官按照法律,合乎程序,證據充足,那麼不論是放是罰,便都合情、合理和合法,也是法治的彰顯。可是在當下常理變歪理,歪理變道理的時代,本來就毋須、更不應挑剔的優良傳統,卻被拿作為話柄,只能說是言者別有用心,旨在混淆視聽,削弱法官權威,最終動搖法治精神。

事實上,警察拉人,法官放人,原因不外乎是警方和律政司沒有按照正確的法律提出檢控、行事不符程序公義和證據不足這三個原因,所以如果硬要說「法官放人」是不對,又硬要追究責任的話,便應該追究警方和律政司,而不是法官。

況且不時有案件揭示警方和律政司偶然會在法律基礎不足的情況下強行提出檢控。例如前幾天,法庭判一位被控襲警的記者無罪,理由是兩名作為證人的警員根本無認清誰是施襲者,證供甚至是互相矛盾。

此外,大角咀的肢解碎屍案,次被告被判謀殺罪不成立時,法官特別對警方在扣留被告40小時後才盤問9小時,令被告在太疲累的情況下放棄抗辯認罪的做法極度不滿,要求控方向警方及律政司反映。

其實,本港的刑事定罪率一向不低,在裁判署審理的刑事案件,便超過七成被判有罪,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審理的,更有超過九成的定罪率。這些數字,足以駁倒「警方拉人,法官放人」的說法;如果跟其他法治健全的地方(如英國、加拿大和澳洲)比照,香港的定罪率已明顯較高。

這個情況,律政司和建制派固然可以自詡這是香港的檢控工作做得完善,但如果再比較一下香港與這些地方的刑事法援的數字,則顯示香港批出刑事法援的數字和花在刑事法援的資源都遠遠不及這些地方。

《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均列明香港市民有法律代表應付審訊的權利,所以高定罪率或許是香港刑事法援不足的惡果,也反映了市民法律權利不足和檢控權力太強的失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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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內容為公民黨授權轉載的專欄文章,由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及多名知深黨員撰寫,包括主席余若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