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周三恢復二讀《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民主黨議員鄭家富將提出修訂,建議首次觸犯酒後駕駛的司機,須被停牌最少半年,以增阻嚇作用,較政府的3個月建議多,但未獲民建聯和自由黨支持。
現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列明,任何首次干犯酒後駕駛者,最高可判罰2.5萬元及監禁3年,第二次或隨後再定罪,可被停牌最少兩年。政府年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草案,建議首犯酒後駕駛的司機,須停牌最少3個月。
民主黨6月13至17日以電話訪問572人,結果發現,38%受訪者認為政府建議的3個月停牌太輕,另有六成半受訪者贊成將之加重至最少半年。鄭家富說﹕「不少地區如新加坡、英國和新西蘭的停牌罰則也是最少6個月。」公民黨譚香文贊成鄭的建議,「這關乎700萬市民的性命……我認為起碼最少6個月或9個月才能令犯罪者得到教訓」。
但自由黨和民建聯都不支持鄭家富的建議。民建聯劉江華表示,政府的建議非常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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