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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街坊樂團被控遊蕩 公眾地表演被投訴滋擾 警首引用條例

(明報)2008年7月17日 星期四 05:10

【明報專訊】警方首次引用簡易治罪條例,控告4名在路旁舉行露天演唱會的天水圍街坊在公眾地方遊蕩,以致形成喧鬧集會。主任裁判官認為案件涉及公眾利益,當中牽涉法律爭拗,特別要求當值律師盡可能為未有聘請私人律師代表的被告提供協助。

3男1女被告蘇進華(51歲)、劉允平(53歲)、蔡而彬(49歲)及艾園平(48歲),被控於去年12月10日至13日期間,在天水圍天澤邨對面的河邊行人路進行喧鬧集會,4人否認控罪。

案件原由裁判官何庚祺處理,但由於控方檢控主任表示,案件會交由政府律師處理,並會爭拗部分法律觀點,何官直指控方處理高調,故即時把案件轉交主任裁判官郭偉健排期審訊,郭官下令把案件押後至下月13日再訊。

被告蘇進華在庭外透露,與部分被告組成樂團,5年來每星期晚上8時許至10時,均會到上址舉行3、4次集會,其間會拉奏二胡、演唱內地歌曲與跳舞,高峰時更吸引數百名街坊參與。

4被告否認控罪

蘇表示:「天水圍缺乏娛樂設施,我們只是唱唱歌,為街坊紓緩壓力。」惟多年來樂團不時被居民投訴,因而遭警方多次警告,「為何只捉我們幾個抽秤?理應把其他遭警察登記身分證的人也一併檢控。」蘇不滿道。蘇又稱,本欲在庭上認罪罰款了事,但心裏還是不服氣,故最終決定否認控罪。自言無力聘請私人律師代表的他,獲當值律師考慮提供協助後一度放下心頭大石,但得悉一旦獲得協助,便須繳付數百元手續費,登時後悔,「兩張傳票便要交800多元(予當值律師),有無搞錯」。

【案件編號︰TMS7564-6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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