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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辣不辣 權力在警手

(明報)2008年8月3日 星期日 05:10

【明報專訊】柏齊事件最聳人聽聞之處,自然是警察涉嫌打人後反指市民襲警,然而,其被指控的罪名本身,卻更能說明目前的制度確實容許警察可以按指示,有系統地打擊異議者。

在不到兩年的時間,包括柏齊在內,筆者身邊已有7人因為「襲警」被帶上法庭,頻密程度為回歸後未見。法例中起碼有兩條提到「襲擊警察」:《警隊條例》和《侵害人身條例》。經警方的選擇,7人全部被控《侵害人身條例》─此例的刑罰較重,依案例幾乎必須判監,而且不准緩刑。柏齊之外的6人,都是在行使《基本法》賦與的示威權時被捕。

兩條例接近 刑罰迥異

按照《裁判官條例》,選擇用《警隊條例》或《侵害人身條例》提出起訴,屬於警察的權力範圍,儘管他們有時會因應案情徵詢律政司意見。問題出於,這兩條條例對罪行的描述,幾乎一模一樣:

《侵害人身條例》36條B:「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警隊條例》63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對罪行的描述相若,刑罰卻相差甚遠。結果是,警察決定用哪條條例起訴,變相代法官設定了量刑的界線。有不欲透露姓名的本地大律師表示,法官對着這兩條襲警控罪,基本上只能按案情判有罪或無罪,但在其他案件,法官有可能根據案情要求主控官修改控罪,以「更適合」的法例檢控。因此,主動權全在警方手上,辣與不辣,任其選擇。

過去10年,本地示威者被控襲警的次數不多。1997年香港舉行世界銀行年會期間,有5名示威者被捕,3人被指襲警。當時警方選擇以《警隊條例》作檢控,最終3人各罰1000元,刑事紀錄保留3年(編號HCMA548/1998)。讀者如有時間了解案情,會發現那次示威者與警察的「衝突」,情况跟最近的襲警案差不多,「被襲的」警察亦沒有嚴重受傷。但這年頭的示威者面對嚴峻得多的處境:警方把每次示威假定為犯罪現場,派出大量警察跟蹤拍攝,一有什麼風吹草動便拘捕;被捕示威者幾乎都被控以最嚴重的罪名。10年前與10年後的檢控標準,為何差別這麼大?

任何身體接觸 都可能是「襲警」

「襲警」這個罪名很嚇人,先入為主地給人極負面的印象,卻其實,幾乎任何與警察的身體接觸,都有可能被演繹為「襲警」。筆者絕非鼓勵打警察,只是希望說明,目前的制度有明顯漏洞,亦相當明顯地正被警察??政府利用來壓制示威者。這趨勢對香港公民社會的壞影響,不應忽視。

什麼人答?柏齊

攝影師、社區導賞員、藝術工作者、大學雜工、議員助理,身分無定不一。90年代初做社工,早期做社區組織工作,後因誤交損友而捲入居港權、 WTO、重建等議題,擅以社區導賞和藝術攝影等方式參與事件。去年11月因幫重建區阿嬸執屋,意外被捕,上了一課警權課。不言不語半年,被判無罪後才再露笑顏。

什麼人問?朱海迪

民間記者。05年開始,身邊朋友輪流被捕,打官司,坐監。愈來愈受不了無綫的洗腦式警察劇集,希望多些人在今晚7點半到旺角西洋菜街行人專用區,參加關注警權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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