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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事發前3周家訪無異樣

(明報)2008年8月20日 星期三 05:10

【明報專訊】在該宗虐兒案發生前兩年,原來已有社工跟進盧鳳盈的個案,並多次家訪,但未發現嚴重虐待事件。至06年11月,當時約3歲的盧鳳盈疑因被母親張惠瑜虐打,法庭頒下一年保護令,而本案正於保護令期間發生。社署發言人昨指出,該保護令仍准許女童由父母照顧,其間由社署監管,事發前3星期,社工曾經家訪,但沒有發現女童有異樣。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指出,不要以為法庭發出保護令,兒童就會安全,保護令必須得到專業人士監管配合才能發揮效用。

社署發言人指事件屬不幸,並感到傷痛,強調社署社工已盡力協助。社署又指法庭頒下保護令後,社工每月最少家訪一次,會獨立接見女童,並與學校保持聯絡。至去年7月30日事發當日前的3星期,社工家訪時未發現女童有異樣,社署又強調一直以來該家庭沒有要求額外協助。

控方案情透露,自05年6月起,由於女童懷疑被母親虐待,社工開始跟進其個案,並於05年8月至06年先後5次家訪,當時社工沒有發現女童傷勢。去年1月,個案轉由另一名社工跟進,亦先後3次家訪,其中只有一次發現女童的鼻輕微受傷,母親則指女童在牀上不慎跌倒造成。

雷太解釋,一般來說,法庭會根據社署對涉案家庭的評估報告,安排兒童入住院舍或寄養家庭,或者仍由父母照顧而社署負責監管,社工亦會定期做家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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