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鬧得沸沸揚揚的台灣前總統陳水扁家族海外洗錢案,最終可能不了了之。檢方坦承台灣法制面不足,呼籲加快修訂法律,增加財產來源不明罪。與此同時,正在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內地刑法的修正案,其中一項是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罰由5年延長為10年,但這一修訂,不僅未獲社會大眾的歡迎,反倒引起了法律界和社會輿論的諸多非議。
內地修法 貪腐反有機可乘
按內地法庭的判案實例,巨額財產動輒超過千萬元人民幣,但即使最高刑罰翻一番,也只坐10年監;而貪污10萬元起,就至少要坐10年監,再大的金額還可能掉腦袋。於是,不少「數口精」的貪官,就將本屬貪污受賄得來而又完全可以說清來源的財產,只要抵賴得掉的,都統統歸入來源不明財產之中,這一罪名竟成了腐敗貪官逃避嚴厲懲罰的「綠色通道」,這正是內地不少法律界人士要求取消此罪名的原因。
由於內地現時沒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而所謂的黨政幹部財產申報制度形同虛設,也就難以提出確鑿的證據,所以,根本起不到對違法貪官的公開監督。
相對於新加坡和印度兩國法律規定,公務員對其超過合法收入的財產,不能作出令人滿意的解釋,按貪污罪論處。內地今次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名,更像對貪官「原罪」的變相赦免。
內地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期5年以上不滿10年的罪行,有效追訴期是10年,這意味着1998年以前開始擁有的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巨額財產」都已經全部合法化了。
孫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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