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迷你債券風波已經擾攘多日,政府應果斷行事,維持金融市場秩序,恢復投資者信心。
我不贊成政府包底,香港金融市場必須堅守投資賺蝕自負的原則。但我們要幫助那些承受風險能力較低,原不打算高風險投資但被不合適銷售行為誤導的受害人。而且,引致這些不幸的相關機構,亦應負上一定的責任。
投資者應該為他們的投資決定負責。對於那些具備經驗、有能力分析交易風險的投資者,又或者是那些明知有風險,但自主自願同意承受風險的投資者,「賺蝕自負」的原則不能違背。倘若在銷售過程中沒有向投資者清楚解釋產品的性質和風險,情况就不盡相同。如果一些高度複雜、潛在損失連專業人士亦未必完全明瞭的衍生工具,被包裝成為「低風險」投資產品,銷售過程又有誤導成分,監管機構一定要介入。
購買迷你債券的事主雖多,但不難分辨出一部分是風險承擔能力較低,明顯不具備充分經驗、教育程度及投資分析能力,致不能理解那些連專業人士亦未必完全明白的高度複雜衍生工具的投資者。倘銷售機構真能顧及他們的承受風險能力,他們應當不會「中招」,他們是應予以援手的一群。
先幫助或受誤導的一群
金融管理局監管政策手冊SB-1第4.6.5節訂明,金融機構向「較容易受損」客戶進行投資產品的市場推廣時,應採取更嚴謹及審慎的措施,尤其要注意向這些客戶說明產品的性質、費用及相關風險。值得留意的是第4.6.5節特別註明「長者」是「較容易受損」的一例。參與銷售迷你債券的金融機構能否證明在游說促銷之下,所有向他們購買了迷你債券的退休長者其實都完全明白相關風險,而且完全知情自主自願承擔迷你債券的風險呢?
如果把注意力先集中在這些受害人,援手範圍就可收窄,估計他們只佔迷你債券牽涉總金額中的一小部分。
2004年,證監會曾就一宗涉嫌有不當銷售及其他行為的紀律程序,與一家名為「羅德利(亞洲)有限公司」的公司達成和解。和解方案包括由羅德利向其客戶支付特惠款項,而證監會則只對它發出嚴厲譴責作為懲罰。證監會對羅德利失當行為的指控,包括一項它將兩隻對冲基金出售予投資目標及承擔風險能力,與該兩隻基金的風險狀况不一定相符的客戶。該兩隻基金其後暫停交易,繼而清盤。雖然導致該兩隻基金倒閉的主要責任不在羅德利,但羅德利在不承認法律責任的前提下,仍同意向兩隻基金的投資者支付特惠款項,金額相等於其投資額的80%至90%。
證監會就和解方案作出的聲明明確表示,不當銷售投資產品屬不可接受的行為,必定會招致嚴厲的紀律制裁。因此,市民大眾對監管機構會嚴厲處理有不當銷售行為的機構抱有很大期望。
不當銷售手法釀風波
從目前可掌握的資料看來,不合適銷售手法是釀成這次風波的一個重要原因。自羅德利事件以來,監管機構加強了什麼措施來規管投資產品的銷售行為呢?至於銷售投資產品的金融機構,它們都應該有「認識客戶(know your client)」程序以了解客戶的年齡、職業、投資目標、資產等,從而釐定客戶承受風險的能力,但它們又是否切實認真地執行保障客戶的措施呢?在今次事件中購買了迷你債券的事主,有多少人是適合購買高風險衍生工具的呢?他們所買的產品有多少確實符合他們的風險承受能力呢?
過去數年,向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提出涉及金融機構不當銷售的投訴的數量和基本資料,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應分別存有紀錄。它們採取怎樣的態度去處理這些申訴,很值得探討。如果他們一直以來都是斬釘截鐵,嚴厲打擊不當銷售行為,可坦白向公眾交代。但如果他們對投訴置若罔聞,甚或放任那些忽視個別投資者承受風險能力、以不盡不實的手法推銷高風險投資產品的行為,則兩者絕不能逃避責任。
訴諸法庭 未必最佳方法
社會上有人士鼓吹由法院解決迷你債券風波。可是,法律訴訟需時甚長方可審結,對當前市場上人心虛怯,很多事主急待援手來說無甚裨益。而且,法律訴訟費用由誰來付?投資者哪有金融機構的財力來打官司?
當前的風波需要政府展示行政領導力,促成務實可行的解決方案。金管局及證監會必須處分容許不當銷售行為的機構,兩家監管機構更應促使各家曾參與銷售迷你債券的金融機構聚首商討幫助被誤導的買家(尤其是長者)的方案。關於這一點,羅德利和解方案很有參考價值。例如,有關機構可考慮以折讓價向有關人士回購有關產品。
如果各家機構沒法或不能達成方案,金管局及證監會應認真考慮是否仍應批准該等機構繼續經營銷售投資產品的業務。
羅德利事件顯示,監管機構的制裁權力是促成方案的重要驅動力。如果兩家監管機構認為該案例全無參考價值,應向公眾清楚解釋其理據,並提出更好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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