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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新移民挑戰綜援申請資格 指歧視未住滿7年非永久居民 申司法覆核

(明報)2008年10月24日 星期五 05:05

【明報專訊】兩名下嫁港人後來港定居的內地婦人,日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社署限制綜援申請人須在港住滿7年的永久居民之規例,兩名婦人因未符上述資格而被拒發綜援,指上述規定歧視非永久居民,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

來港兩月 即遭丈夫拋棄

兩名申請人為45歲的陳海菊和58歲的孔允明。陳婦早年下嫁港人並育有一子,但06年來港定居後兩個月即遭丈夫拋棄,無依無靠下甚至一度露宿天橋底及入住庇護中心。

去年3月陳申請綜援,指在婚姻打擊、失業和適應困難下,出現抑鬱,並因久病以致不能工作,但社署以她來港不足7年為由拒絕,其間只在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評估下酌情向她發放半年綜援金。

來港團聚 翌日丈夫身亡

孔婦於03年下嫁較其年長18年的港人,05年來港團聚,惟其丈夫於她抵埗翌日身亡,江自此被趕離丈夫的公屋單位,及後在香港社區組織安排下到旺角花園街居住,靠當散工為生,月入約1000元。

申請書指出,有關規定歧視本港非永久居民,但根據《基本法》第24條「香港居民」乃指永久及非永久居民,兩者均可享有社會福利,《人權法》亦保障公民的平等待遇權利。

指劃分非永久居民不合理

申請書續指出,政府認為要劃分永久及非永久香港居民,目的是鼓勵新移民尋找工作,以防止新移民一心來港領綜援;此外社會仍有其他津貼,社署署長有酌情權作豁免。惟申請人指劃分並不合理,因為政府仍有其他方法阻止一心領綜援的新移民,而社會是否有其他資助,與是否提供綜援予新移民無關。

【入稟編號:HCAL126&1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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