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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小女生露械 屋宇主任候判

(明報)2009年3月27日 星期五 05:10

【明報專訊】未嘗戀愛滋味的年輕屋宇署安全主任化身「露械狂」,先後3次在屯門大興邨興平樓向3名9至11歲的小學女生露械,嚇壞眾小女生。他昨日承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還押等候裁判官審閱心理及精神等4份報告,下月9日判刑。

被告陳志新(24歲),早前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昨被更改控罪後立即認罪。案情指被告於2007年7月及08年7月分別於興平樓1至2樓梯間及10樓走廊,向兩名9歲和10歲的女童脫褲,露出陽具後立即逃跑。

去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在興平樓4至5樓梯間向11歲女童「行兇」,女童受驚後告知母親並報警。警方接報,在一名女護衛協助下於上月18日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承認犯案,解釋不能自控又未接受過治療,本身未嘗戀愛及性經驗;加上女童無力反抗,令他膽敢露械。

【案件編號﹕TMCC7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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