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中信泰富去年10月底爆出炒燶「外匯accumulator」,事隔5個多月,商罪科大舉搜查中信泰富總部,而集團主席榮智健亦在這個時候掛冠離場。市場注視,這5個多月的時差,會否意味執法部門在案情上掌握了新資料,而案情的嚴重性會否已超越證監會的執法範圍,以及是否有人或要為這宗炒輸外匯醜聞負上刑事責任?
串謀欺詐最高囚14年
中信泰富被商罪科搜查當日刊發的通告,承認商罪科正循兩個方向調查該集團,一是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二是普通法提及的串謀欺詐。根據普通法,串謀欺詐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至於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根據普通法,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最高刑罰則是罰款1000萬元,或入獄10年。
中信泰富爆出炒輸外匯合約後,各界對集團的質疑主要有3點﹕
●一是董事「不知情」是否可信,「不知者」是否可以「不罪」?
●二是董事局早在去年9月中已獲悉炒輸外匯,何以拖延至近1個月始公開?
●三是董事局內部知悉集團炒輸外匯後,何以繼續在旗下大昌行的股東通函中,表示「就董事所知,本集的財務及交易狀况,無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這是否虛假陳述?
有熟知監管要求的人士指出,單看上述3項指控,以證監的職權範圍已可跟進,如今要出動商罪科調查,可能意味「案中有案」,例如案件被調查期間,執法部門有新發現,或揭出其他跟進路向等。
中信泰富炒輸逾150億元外匯合約事件,去年10月底曝光,剛宣布辭任的主席榮智健和董事總經理范鴻齡,當時均表示他們及其他董事局成員,對集團投資高風險「外匯accumulator」(槓桿式外匯合約)一事「不知情」。一旦證實二人聲稱「不知情」是說謊,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諮詢財政司長後要求法院頒令取消相關董事資格(最長可達15年),或是要求相關董事向上市公司賠償。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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