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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傅樺到鄧玉嬌

(明報)2009年5月31日 星期日 05:05

【明報專訊】最近有兩宗刑事案子引起我注意和思考。第一宗是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傅樺被控受賄,從事有償新聞;另一宗是湖北省巴東縣野三關鎮夢幻城洗浴場女職工鄧玉嬌,被指用生果刀剌殺鎮招商辦官員鄧貴大。這兩宗案子表面上師出有名於法有據,實際上都反映了中國的官場腐敗和司法不公,是當前中國社會矛盾日益尖銳的根本原因。

記者收錢揭黑幕 檢控機關乘機報復

傅樺報道了吉林省龍家堡機場工程質量有安全隱患,並承認收了舉報人5000元的採訪接待費。檢控機關指他在代表人民群眾行使輿論監督權時收了3萬元,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從事公務之便收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傅樺的代表律師周澤則認為,傅樺是按一般商業合約聘用的記者,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享有行政權力或官員待遇,其前線採訪工作不應構成從事公務,做新聞收錢有違道德和專業操守,但不能視為公職人員受賄。

《明報》是堅決反對有償新聞的,傅樺服從內地新聞界醜陋的行業潛規則,從事有償新聞,其身敗名裂本來絕不令人同情,甚至有大快人心的警世作用。不過,跟傅樺相比,調查和檢控機關的罪惡可能更大,傅樺的報道是有客觀根據的,龍家堡機場確實有安全隱憂,吉林當局不去查究負責工程的人,卻把舉報人和報道的記者拘捕檢控,是典型打擊報復揭黑幕者,其主觀動機或客觀效果是令內地媒體不敢去揭發普遍存在的工程腐敗問題,這對公眾可能構成的危害更大更深!

學者籲立法規管保障記者

筆者看到許多內地有名望的法律學者的意見,多數認為記者不適合成為受賄罪的主體,如果公眾認為收錢做新聞應受刑律制裁,可以另行立法,這屬於新聞法的範疇,國家若立法規範記者不良行為,也應立法保障記者的正當採訪,現在的情况是記者正當採訪長期不受保障,甚至遭受無理阻撓而投訴無門,但行差踏錯時卻要按公務人員標準治罪,這是對法律制度的扭曲和濫用,實質是包庇官場腐敗阻遏媒體揭發。

民女殺官案 包庇權貴惹民憤

鄧玉嬌案件也相仿,公安局指她刺殺官員,但民眾一面倒地同情她,愈來愈多證據顯示,鎮招商辦官員為了討好鎮上一礦業老闆,威迫利誘她提供性服務,她掙扎反抗時剌死官員,是正當自衛。公安局不去調查當晚在夢幻城豪奢作樂的招商辦領導和富商,只追究鄧玉嬌的殺人罪,在激起眾怒後又試圖把鄧當作精神病人,種種包庇、扭曲和濫權,使鄧玉嬌成為了對抗官場腐敗司法不公的象徵,民眾積累已久的憤怒即時被引爆。當權者若還不醒覺,及早從制度上尋求改革,到社會矛盾一發不可收拾時就太遲了!

劉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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