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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指被騙公積金

(星島)2009年6月21日 星期日 06: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報道)上市公司勞氏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一班前員工指出,僱主一直推行公積金計畫毋須員工供款,但從無清楚解釋公積金與強積金計畫分別,更隱瞞員工必須工作滿三年才可領取公積金的重要條款,大部分員工未滿三年即遭遣散,公積金「一個仙都無」,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直斥,該公司涉以新手法騙取員工公積金,批評退休保障制度存漏洞,事件只屬冰山一角。

  在東涌映灣園工作的一百四十六名勞氏清潔工,參加公積金計畫,但勞氏前員工邵小姐表示,入職時,公司從未提及強積金供款安排,也沒有講解公積金與強積金的分別,僱主無透露供款詳情,例如何謂員工的「歸屬權益」,員工稱從無收過公積金報告,也不清楚公司有否供款。

  勞氏公積金計畫內的「歸屬權益」條款訂明,員工工作滿三年或以上才可獲公積金,滿三年可獲款額三成,滿四年則四成,如此類推。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批評,勞氏主要承辦物業項目的清潔合約,一般兩至三年投標一次,勞氏在映灣園的合約上月底完結,由另一家清潔公司接手,他說:「勞氏明知映灣園會轉清潔商,但無通知員工及之後安排,部分員工為保飯碗與新公司簽約,勞氏視作自願離職,由於不足三年年資,未能取得公積金。」

  在勞氏工作兩年十個月的楊女士現被逼離職,她說:「一個仙都拿不到!」

  王國興質疑,勞氏刻意利用與物業項目的合約期,以及公積金條款,逃避支付巨額供款,若以工資不變計算,百多名員工累積三年的公積金可達一百三十萬元,但有五成半人工作不足三年,未能領取款項,公司只支付合資格員工三十六萬元,省逾一百萬元,成本較強積金低。

  員工追討遣散費時,勞氏本月初才首次發還僱傭合約,王國興旨指不單違反其所訂的僱傭合約,更剝奪員工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有違反強積金法例之嫌。他於月初已與十名員工到勞工處落案,並會向積金局投訴,希望政府介入調查。

  本報記者曾試圖聯絡勞氏,但未能聯絡上。積金局發言人指出,法例規定,如一家公司同時提供公積金及強積金計畫,僱主必須清楚向僱員解釋兩個計畫分別,讓僱員自行選擇。若僱員發現僱主未履行責任,可向積金局投訴及即時跟進,積金局現會跟進工聯會有關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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