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 星期二 陽光充沛 氣溫 20°C 濕度 77 % 詳盡天氣報告
新聞首頁 > 港聞 > >

懷槍雙程漢重囚16年

(星島)2009年7月4日 星期六 06: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報道)持雙程證中年漢身懷土製手槍實彈及李柱銘、黎智英等人的出入資料,乘搭的士之際遇路障被捕,事後聲稱受人指使以利器插傷目標人物的臀部。陪審團昨裁定被告一項攜帶槍械及彈藥意圖犯罪罪成。法官直指李柱銘是被告以暴力傷害的目標,形容社會不容從政及專業人士受到暴力威脅,重判被告入獄十六年。

  五男二女高院陪審團經過兩個半小時商議,以五比二裁定被告黃南華(五十歲)一項「攜帶槍械及彈藥意圖犯可逮捕罪行」罪名成立。曾因偷運人蛇、高買及違反逗留條件等罪行入獄的被告,聞判時未有太大反應。

  高院暫委法官賴磐德於判刑時指,被告持有槍械意圖對公眾人士不利,按被告自己的說法是「對付某人」,無論背後原因是針對目標的政治取向或專業,均為社會及法庭所不容。

  法官毫不懷疑地指出,案中被告的目標人物正是李柱銘。即使難以確定被告打算用槍射殺任何人,法官肯定被告計畫以暴力手段傷害李柱銘。

  法官讚揚駐守路障的女警「心水清」,察覺被告可疑而令其計畫早日敗露。法官同意法庭判監禁十六年刑期屬偏重,但被告荷槍實彈企圖對公眾人物行使暴力,傷害的是整個社會的人,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法官並指,控方未能證明任何暗殺計畫的存在,否則被告面對刑罰將更重。

  案情指,被告委託案中另一已認罪的被告何維錦(五十歲),於去年八月十三日將案中一枝自製的自動上膛手槍,及五發六四式七點六二毫米口徑彈藥,從深圳帶往荃灣交給他,他給予何二千五百元作為報酬。黃獲得槍彈後即往尖沙嘴一間快餐店會合兩名男子,然後前往北角的李柱銘及楊森分區辦事處觀察環境。

  翌日被告前往大角嘴找友人要求代為保管一袋東西,但遭拒絕。被告即乘搭的士往榕樹頭,途中遇上警方路障。

  警方在其身上搜出槍彈外,更發現兩張字條,一張寫上「李」字及民主黨北角辦事處的地址電話,與李柱銘的辦公時間;另一張是深圳布吉一酒家的點菜單,背面寫有黎智英的住址、一間旺角中醫館及四間酒家的地址,又找到一張黎智英的相片。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一一──二○○九。

寄給朋友 立即BLOG 即時列印 索取HTML碼

你怎樣評價這段新聞?(此圖會每15分鐘更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