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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引入集體訴訟

(星島)2009年11月6日 星期五 05: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報道)打官司並非人人負擔得起,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集體訴訟》諮詢文件,建議引入集體訴訟機制,即選出一人代表眾多同類案件的訴訟人提出訴訟,成員可以「零成本」打官司。法改會認為,機制有助避免重複大量同類訴訟,節省司法資源,也有助資金有限的人可提出法律程序。

  本報記者

  法改會的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主席兼資深大律師梁定邦認為,香港屬商業社會,人口密集,引入集體訴訟機制,對訴訟人及被告均有益處,特別適合大量同類案件但涉及鎖碎金額的訴訟,如集體扣錯手機隧道費。梁又指現行的集體訴訟機制也甚為嚴謹,過去未有成功案例。

  梁定邦解釋,提出集體訴訟須先由法庭核證批准,然後界定訴訟人的共同特徵,小組建議機制應採用「選擇退出」模式,如被代表的人不想參與訴訟,可書面申請退出,而代表亦要接受輸者付費,「香港準備會保留這制度,即打輸官司要付錢,沒有免費午餐的。」不過,其他成員則毋須付款,可說是「零成本」打官司。

  消委會訴訟基金可擴大

  所謂由法庭核證批准,要先在人數、代表性、共通性等問題「過五關」,才可符合集體訴訟的條件,以避免遭人濫用訴訟機制。

  至於籌措資金方面,報告建議,允許找符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者任代表人,政府亦可考慮擴大消委會的訴訟基金,協助集體訴訟者;遠期方案亦包括擴大法援範圍,以及引入訴訟出資公司,如在澳洲及美國均是打贏官司才收費,但或涉及包攬訴訟爭議。

  法改會建議,新機制應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引入,五年後才引入區域法院。文件諮詢期將於二○一○年二月四日屆滿。

  本港因雷曼事件而入稟的個案寥寥可數,梁定邦認為,如果法庭能界定該批投資者受招股書或廣告的誤導資料影響而購入迷債,便有符合資格成為集體訴訟的群體,若然投資者勝訴,「法院會說這筆錢可給一個託管人,這託管人視乎那些人證明的損失,將錢發放。」

  雷曼苦主大聯盟發言人陳光譽表示,即使有集體訴訟機制,不等於籌集資金容易,更遑論對付大財團。律師會支持研究引入集體訴訟制度,但會長王桂壎稱,雷曼個案或不適用於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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