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語並非法定語言乎?

教育局網頁一篇供教師認識教育政策的專題文章中,將廣東話定義為「一種不是法定語言的中國方言」。網民於二月一日揭發及傳閱之後,輿論嘩然,質疑政府想將廣東話列為非法定語言,在公共場合逐步以普通話取代粵語。教育局於二月二日道歉。

該專題文章題為〈語文學習支援〉,於一月二十四日在官署網頁上載。開頭一段,說「香港是一個國際大都會,與急速發展的中國並駕齊驅,同時面對鄰近地區的強大競爭,亟需發展兩文三語。雖然基本法規定中英雙語為本港法定語言,但接近97%本地人口,都以廣東話(一種不是法定語言的中國方言)作為家居及日常交際的常用語言,而英語則多作商業用途。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語言,普通話的使用日見普遍,反映內地與香港經濟及文化的緊密聯繫」。

整段說話,語義及文句一塌糊塗,邏輯虛詞(雖然、但、至於)用得不知所謂,至於稱廣東話為「一種不是法定語言的中國方言」,更是教育局不可原諒的法律錯誤及學術錯誤。

教育局的文句語義,暫且不理,我只討論它對廣東話是否官方語言的判斷。首先,《基本法》關於法定語文的是第九條,條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

條文首先是說中文是官方語文,其次補充英文也是官方語文。條文的「中文」,是指華夏地區使用的語文,是概括的講法,包括書寫的中文及口說的中文。條文並無說明是中文的何種語文變體(language variety),不論是書寫的文言文、白話文或語體文,還是口說的普通話、客家話、粵語等,都無規定。這是憲法的概括寫法。《基本法》第九條甚至沒有提及「法定語文」一詞,英文也只是描述為「正式語文」,以該條憲法來詮釋,即是在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使用的語文。同理,香港的英文,也沒規定是何種語文變體,儘管依照歷史慣例,香港書寫的英文用的是英式拼寫法。

規定香港官方語文的只有《基本法》第九條,整部《基本法》,全無提及「法定語文」或「法定語言」之詞。教育局說「基本法規定中英雙語為本港法定語言」的講法,是信口雌黃,憑空杜撰,是不可原諒的法律錯誤。

至於說廣東話(特指粵語之中的廣府話)是方言,這是學術錯誤。用語言學的學術概念,源自近代北方官話的普通話及源自中古漢語的粵語,都是漢語的語言變體,方言(dialect)是與標準語(standard language)來對照的,在中國大陸,稱廣東話、上海話為方言,是中共官方的講法。然而在香港,廣東話是社會及官方慣常使用的主要漢語交流語,稱廣東話是方言,在香港有政治壓迫和文化歧視的成分,更何況從語言學的語音、語法、詞彙和風格而言,語言與語言變體(包括方言)的區別是難以分辨清楚的。

語言是政治身份和文化傳承的命脈。語言、方言的爭辯,語言學家處理得小心翼翼,政府更加不要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