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權案的上訴法官押後宣判

政府就外傭居港權案的上訴,第三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雙方已陳詞完畢,法官押後宣判。

代表外傭的大律師李志喜說,法庭解釋基本法的條文,應純粹跟法律原文,而非政府一方所講,要考慮立法者的主觀意願,她指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列明,所有非中國籍居民在港住滿七年,都可以申請居港權,不應因為部分人是外傭而被剝削權利。

對於政府一方指,外傭在港的生活有各種限制,例如要為指定僱主服務、住在固定地方等,不算是通常居港。李志喜以部分外籍公務員為例,指他們在香港的生活,也受到各種限制,例如在懲教處工作的外籍公務員,要住在宿舍,但他們可以申請居港權,因此不應該限制外傭申請居港權。代表政府一方的律師彭力克表示,假如將基本法廿四條,字面解讀,好像越南船民等難民,居港滿七年,都可以申請居港權,解釋不到為何政府可以限制難民申請居港權,但卻不可限制外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