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挑戰《監獄規條》拒剪髮

長毛挑戰《監獄規條》拒剪髮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本報得悉,因去年衝擊遞補機制諮詢論壇,被判入獄兩個月的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早前尋求法律意見,準備一旦上訴失敗須即時監禁時,他將會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懲教署《監獄規條》中「服從有關清潔的指示」,要求在獄中獲「豁免剪髮」,誓保他「長毛」的形象。 「長毛」梁國雄等共五人於上月二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遭主審裁判官羅德泉直斥,踐踏遞補機制諮詢論壇觀眾的基本權利,其中梁國雄被判入獄兩個月,其他被告則判監三星期。消息稱,當時五人向法庭提出保釋等候上訴,梁國雄因擔憂進入懲教所後須剪去長髮,立即向大狀潘熙尋求法律意見,並準備提出申請司法覆核,以挑戰懲教署要求「男囚犯必須剪短髮」的規定,最後羅官批准五人擔保外出,等候上訴,免卻立即收監。 據知,梁國雄企圖推翻定罪及申請減刑,正等候司法機構排期上訴至高院,故他暫且擱置「挑戰」沿用逾百年的《監獄規條》,但一旦被駁回上訴,立刻收監時,便會即時啟動法律程序,將司法覆核申請文件遞交法院,並會要求法庭緊急處理個案,以便暫緩執行剪髮令,力保他「長毛」形象。 有十三次刑事案底 據《監獄規條》234A章第9及34條,任何人被判入獄後,懲教人員有法定責任,對每名囚犯的直腸、鼻孔及其身上任何其他外孔,進行「搜查」,囚犯亦須「服從有關清潔的指示」,包括洗澡、剃鬚及剪髮事宜的指示。據知,除了判處進入勞教所或教導所的廿五歲以下男囚犯必須剪「平頭裝」,服刑中的成年男囚犯亦須定時剪髮,不得留有長髮。 有十三次刑事案底的長毛梁國雄,多次被指涉非法集會及擾亂秩序等。資料顯示,梁國雄早年因參與紀念四五天安門事件集會,被法庭裁定非法集會罪成名立,判囚一個月;另二千年至○二年間最少兩度藐視立法會罪成,分別被判監七日及十四日。過往入獄後,梁均被懲教人員「剪髮」,放監時已失去「長毛」標記。近年,他不斷挑戰法紀,均獲判社會服務令,毋須入獄。 今次案情指,梁國雄等人去年九月一日欲出席遞補機制諮詢論壇,其中四名被告在沒有預約下,與三十至四十人強闖會場,衝上講台,期間玻璃門柄被扯脫、多個花盆被踢跌,梁更涉以椅子砸壞木門鎖頭。各被告擾亂現場約十五分鐘,論壇因而暫停三十分鐘,場內損毀財物價值逾四千元。由於梁國雄參與事件程度較早及深,亦屬領導角色,判入獄兩個月,其餘被告包括黃洋達、容偉堂、鄧建華及陳倩瑩均被判監三周。另外,梁須就刑毀賠償四千一百五十元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