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樣貌曝光遭指認人程序不公 負責警司作出反駁

七警案開審,負責安排認人的警司上庭作供。

【星島日報報道】七名警員於前年的佔領運動期間,涉嫌在金鐘「暗角」毆打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而被控襲擊案,今日在區域法院第35庭正式開審,下午討論認人手續期間的爭議點。 案發當時為港島投訴警察科的警司下午被傳召作供,第5被告的辯方律師鍾偉強呈上蘋果日報及明報分別於於2014年10月16及17日的兩份報紙,內刊登了六名警員的相片。警司作供時稱,有看過16日的蘋果日報但無印象看過17日的明報。 警司亦指2014年11至12月有三次邀請曾健超進行認人手續,但曾的法律代表表示反對認人程序的形式,而曾在三次都沒有出現。最後曾健超在2015年1月27日完成「面對面認人」程序中,曾認出第5及第6被告。證人續稱,曾健超當時堅持只會參與於中區警署被人掌摑的案件,因此認人程序只局限於第5及第6被告。 代表第五被告的大律師鍾偉強指,7名被告在進行認人程序前,當中6名疑犯的樣子,已被報紙刊登,但蘇警司只成功安排2名疑犯進行面對面認人,質疑蘇警司做法不公平。 蘇警司回應稱「我覺得唔應該因為報紙登左幾多人,就安排一樣的人數認人,我們係根據調查所得去安排的人數,而調查所得,就是7名被告中有2名是帶過曾健超去中區警署」。 據警隊程序手冊,列明數種認人程序的方法,包含應優先採用的「列隊認人」、「雙方同意下的小組認人」、「未經同意的小組認人」及「面對面認人」,辯方認為只應在其他認人程序不可行時,才進行第四項的「面對面認人」程序,但蘇警司次未有按程序做,對被告造成不公。 蘇警司解釋說在突發情況下,才會用第二及第三種的「小組認人」,辯方要求他解釋「手冊哪裡列明突發情況?」,惟蘇即同意「手冊無咁寫」,是他個人對手冊的註釋。 控方早前提出要用以「面對面認人」手續中曾健超認出第五名被告陳少丹(31歲)及第六名被告關嘉豪(32歲)的證供呈堂。但遭兩位被告的代表大律師鍾偉強及林芷瑩反對,指兩人的身份及圖片已被多家傳媒拍下及刊登出,而「面對面認人」手續應在其他認人手續無法進行時才採用,否則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七名被告依次為黃祖成、劉卓毅、白榮斌、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及黃偉豪(廿九至四十八歲),被控一項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即於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在在龍匯道政府大廈泵房東變電站外意圖傷害曾健超。陳少丹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即於同日在中區警署接見室內襲擊曾健超。 法庭記者:余萃雯、方嘉欣、徐曉伊 建立時間:15:54 更新時間: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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