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稱裁判官及控辯雙方須為一宗拖延審訊案負責

時任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於2018年審理一宗行人不小心過馬路案,審了超過90日,最後判尼泊爾籍女被告脫罪。裁判官並下令兩名辯方律師須支付共約62萬元「 虛耗訟費」予控方,女被告及兩名律師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頒布書面判詞,批評裁判官沒有盡到迅速公正審訊的職責,辯方及控方亦無盡責地協助裁判官,認為裁判官、控辯雙方就拖延審訊均須負上責任,裁定擱置原有訟費決定,下令各方自行支付訟費。 上訴庭亦特別提到,將指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轉介辯方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的行為予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考慮是否應對他們採取紀律處分。 案發2016年4月,女被告在大潭道一輛停泊的士後方橫過馬路,被對面線駛來的的士撞倒,受傷留醫近2個月。涉案審訊連同訟費申請聆訊共花上99日,由2018年1月初至2019年10月初才結束。裁判官何麗明下令辯方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各須向控方分別支付約30萬及32萬元「 虛耗訟費」,女被告及兩名辯方律師不服上訴。 上訴庭頒下的判詞指出,裁判官沒有盡到妥善管理及迅速公正審訊的職責,控辯雙方亦沒有盡責協助裁判官達成職責;裁判官審訊時不斷與辯方爭執,任何思想客觀公正的人士,均會認為裁判官要求兩名辯方律師支付訟費的決定偏頗。因此批准是次上訴,擱置原有訟費決定。至於女被告事發時無用附近的行人路,即使罪脫亦屬自招嫌疑,故上訴庭裁定她不獲批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