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全面執業資格海外律師任國安案辯護應取特首證明書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規定的含義和適用作出解釋。 《新華社》報道,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香港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報道指,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資訊不予公開,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報道又說,《香港國安法》第47條規定,香港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又指有關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