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過馬路案審足1年半 脫罪被告反告控方亦遭剔除

【on.cc東網專訊】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早前審理一宗行人被控疏忽過馬路的傳票案,拖拉超過1年,至審訊第91日終判尼泊爾籍女被告罪名不成立。審訊期間高院更一度批評情況不合理及浪費法庭資源。該女被告在脫罪後反過來成為原告,興訟民事控告負責檢控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2名控方大律師、及2名調查案件的警察,指他們對她作出惡意檢控,要求不少於600萬港元賠償。原訟庭法官歐陽桂如今天(16日)頒下判詞,決定剔除這宗訴訟,並下令原告要支付5名被告合共逾90萬港元訟費。判詞指指控並無成功機會,且屬無理取鬧及瑣碎無聊,故裁定原告敗訴。

本案原告是Thapa Kamala,5名被告分別是負責調查案件的警員湯銘基(譯音)、警署警長張少華(譯音)、原代表控方已退休的外聘大律師 Francis Haddon-Cave、接手代表控方的大律師關文渭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據判詞指原告需支付2名控方大律師合共70萬港元訟費,其餘3名被告則合共20.7萬港元訟費。

法官在判詞指,就原告針對2名警務人員的申索,由於2人並非檢控官,其行為亦無影響律政司司長的檢控判斷,故指控不成立。就最初代表控方的外籍律師,他為外聘律師並沒有權力終止聆訊,故申索亦不成立。至於關及律政司司長,法官指即使關發現沒有合理原因繼續檢控,但案件所造成的損失非關能預計到,而且原告應在審訊中要求訟費,而非針對關作索償。而針對司長的申索,法官亦認為並不成立。由於針對所有被告的指控均無機會成功,案件應予剔除。

【更多即時新聞詳情請上東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