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確立國安案不具香港執業資格海外律師 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

【Now新聞台】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特區政府請求,就港區國安法第十四及第十七條作出解釋,明確指出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法院應要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否則,香港國安委應當履行職責,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

央視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閉幕,通過了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的解釋草案。

人大常委會作出三項解釋——第一,根據第14條,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作判斷和決定,工作訊息不予公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任何特區的機構、組織不得干涉國安委工作,要尊重、執行國安委決定;

第二,根據第47條,特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期間,要認定行為是否涉及國安,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法院要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第三,判定不具有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擔任危害國安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屬於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需認定的問題,因此要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有關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根據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人大法工委說,人大釋法是從國家層面解決特區政府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可以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有關釋法內容已成為特區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強調是次釋法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提供了良好的實踐借鑒。

行政長官李家超上月就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的案件,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要求釐清根據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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