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容許控方就「毋須答辯」上訴 律師會反對敗訴須付訟費

【Now新聞台】律政司建議修例,容許控方就高院原訟庭「毋須答辯」的決定提出上訴。

根據現行法例,若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刑事案件被告毋須答辯後,必須釋放被告,控方無法令被告受審。

早前3宗機場販毒案中,4名被告便因法官犯錯而獲釋離港。律政司建議仿效英國,加入上訴程序,但草案將訂明若上訴法庭推翻裁決,可頒令被告人承擔訟費,引來律師會反對。

律師會前會長、刑法及訴訟程序委員會主席熊運信:「變相好像『兇』辯方,讓他們想清楚不要申請(毋須簽辯),申請你有機會付訟費。其實申不申請,律師團隊會有想法,或是當時人想試一下,但最終的決定在法庭。如果法庭犯罪的話,我看不到為何要被告人付訟費。」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其實我們只不過是把酌情權交給上訴法庭,去視乎個別案件的特定情況,(決定)如何處理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