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63歲男拳頭及藤條襲人 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罪成

被告程偉明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程偉明兩項罪名成立。

【星島日報報道】3年前「721事件」中,一名63歲男子涉嫌在元朗西鐵站以拳頭及藤條向男子施襲,又進入站內付費區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往月台前進,被告早前否認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受審後,暫委法官王興偉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時,當晚白衣人的人數、行為和裝備明顯地破壞社會安寧,而被告積極參與當晚行動,加上他與其他白衣人早於案發前已有預謀對黑衣人造成傷害,遂裁定他暴動、串謀傷人罪成。案件將於10月27日判刑。

王官判刑時指,當晚白衣人事發前先於元朗鳳攸北街休憩處集結,再分批前往元朗各處,可見當晚他們的暴動、傷害行為並非即興,而是有預謀,他們亦手持藤條、木棍等武器進入元朗站,更有人特意削尖木棍。他續指,有一名身著粉紅色衫的男子在襲擊立場新聞女記者時,其他白衣人亦上前攻擊,可見他們聯群結隊對另一方造成傷害。

王官表示雖唯一合理推論為白衣人欲對黑衣人造成傷害,但白衣人行為與「黑社會尋仇」、「請刀手傷人」有明顯分別,而削尖木棍只是個例,加上被告進入元朗站時未持武器,僅在隨後手持藤條,因此王官認為他並非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傷害,遂判處他串謀傷人罪成,而非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針對暴動罪,王官認為當晚白衣人對站內黑衣人的行為、拍打站內設施、投擲水樽木棍等行為,「皆明顯地破壞社會安寧」。而辯方對白衣人是否暴動的立場模糊,一方面認為只屬維權事件,指因警方不行動,導致白衣人需要「揭竿起義」阻止黑衣人進行反社會行動,另一方面辯方又似乎接受白衣人「以暴制亂」構成非法集結的講法。但王官強調白衣人進入元朗站後已開始進行襲擊,而當時黑衣人仍未來得及進行叫囂、以滅火喉噴水等行為挑撥,加上白衣人的人數、行為,因此白衣人必定是暴動。

王官又對比當晚影片、照片和從被告衣著容貌,可以肯定被告當晚參與暴動,加上被告多次攻擊不同人士及鼓勵站內人士前往月台繼續施襲,遂判處他暴動罪成。

被告程偉明沒有報稱職業,他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法庭記者:曾卓琳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