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助理涉用假「安心」入灣仔大樓 控方結案稱辯方須證有權限 官指舉證責在控方

入境助理涉用假「安心」入灣仔大樓 控方結案稱辯方須證有權限 官指舉證責在控方
入境助理涉用假「安心」入灣仔大樓 控方結案稱辯方須證有權限 官指舉證責在控方

政府規定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凡進入政府處所均須掃描「安心出行」二維碼,5 人包括 3 名公務員涉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使用假「安心」程式被控。其中一名入境事務助理員被告不認罪,案件周三(2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辯方須證明被告有否合法權限或解釋進入大樓,遭裁判官林子勤反駁「呢個係控罪元素喎」,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低頭翻查文件後,稱「我 miss 咗呢度(控罪內容)」。

辯方則提出,被告下載涉案虛假程式時,政府未有通告提醒市民,該如何下載正確的安心出行程式,故被告一直真誠相信正使用正確版本。案件押後至 3 月 30 日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控方:辯方須證有否合理原因進大樓

官反駁:呢個係控罪元素喎

裁判官早前質疑,入境大樓的地面大堂並未規定須掃「安心出行」。在辯方盤問下,當日負責檢查被告安心出行的職員承認,大樓僅提供指定樓層的「安心出行」二維碼。

控方的結案陳詞重申,入境大樓的入口處清楚貼上了須掃「安心出行」的告示,和相關樓層的二維碼,並指辯方須證明被告有合法權限或解釋進入大樓,「舉證責任轉移至辯方」。

裁判官即反駁「呢個係控罪元素喎」,控方解釋,控罪內容沒有提及「合理辯解」,官再反駁「有喎」,控方隨即低頭翻查文件,後稱「我 miss 咗呢度」。辯方表示,被告是否具合法權限,此為控方的舉證責任。

被告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控罪指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而侵入歸屬於公共機關,或由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可處監禁 3 個月。

辯方:被告一早下載此程式

未知此為假「安心」

辯方大律師陸偉雄作結案陳詞指,關於如何下載正確「安心出行」的政府通告,於 2021 年才公布,而證據顯示被告於上述通告發出前,已下載此虛假「安心出行」程式。

辯方強調,「安心出行」早在 2020 年開始應用,被告亦一早下載,照理不會再翻查政府通告,檢查自己下載的版本是否正確。

辯方:被告真誠相信該程式屬實

辯方早前表示,被告從 2021 年初,開始使用涉事的「安心出行程式」進出入境事務處大樓,未有任何職員攔截,故被告信以爲真。

裁判官亦提醒,此控罪毋須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但若控辯雙方希望法庭考慮其犯罪意圖,須於陳詞階段協助法庭。辯方於周三(22 日)的審訊提出,被告基於錯誤的信念,合理且真誠地相信自己正使用正確的程式。

5 人被控侵入公共機關物業

4 人不認罪

5 名被告依次為莫冠恒(45 歲,審計主任)、黃梓軒(29 歲,入境事務助理員)、陳國飛(34 歲,入境事務主任)、伍敏怡(23 歲,文員)及文劍偉(29 歲,運輸工人),各被控一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指他們於 2021 年 11 月 1 日,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侵入歸屬於公共機關,或由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本案被告黃梓軒現半薪留職。

除本案被告外,被告莫冠恒、陳國飛、文劍偉亦表示不認罪,分別排期 2023 年 2、3 月開審。伍敏怡則認罪,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 2 月 24 日判刑。

案件編號:ESCC20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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