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聘洋大狀 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草案 涉國安法第14及47條

【on.cc東網專訊】壹傳媒黎智英與6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罪。港府早前針對本案中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一事提請釋法事宜。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今日(30日)閉幕,會上就港府提請釋法的相關議案待擬稿、草案修改稿、決定草案及解釋草案,審議並通過有關《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的解釋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說明了幾點,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其次,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到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至於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相關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規定履行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認為,當前本港社會對於不具在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法案件,及在有關情況下《港區國安法》如何適用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故在是次會議上審議港府就有關提請的釋法議案,表決並通過對該法律第14及47條款作出解釋。負責人強調,本次釋法有利釐清《港區國安法》的含義及使用的依據,及時解決國安法在香港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爭議,並對港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香港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均有正面及積極效果,無損香港的高度自治。

75歲被告黎智英涉違國安法一案,原定12月1日開審,但因政府提請人大釋法,故案件需重新排期,將於2023年5月30日進行第一次案件管理會議,同年9月25日正式開審。審訊預計需時40天,至同年11月21日審結。法庭另排期明年5月2日至5月3日,聽取辯方的終止聆訊申請;本案將由3名國安法的指定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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