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會案民主派八人被判囚,黎智英:假如紀念是罪行,那就讓我承擔

2020年維園六四集會案今日(12月1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8名被告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公眾聚集」、「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會」等罪,被判4個半月至14個月不等。判刑後,公眾席部分人士激動呼叫,有人舉起「五一」手勢向各被告呼喊支持說話。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公眾聚集」罪成被判13個月,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兩項控罪分別被判12及6個月,前記者何桂藍被判6個月。全部判刑同期執行,包括其他案件刑期。早前已改為認罪的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獲扣減刑期。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公眾聚集」被判13個月

  •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公眾聚集」被判12個月,「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會」被判6個月

  • 前記者何桂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會」被判6個月

  • 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公眾聚集」被判14個月,「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被判14個月,「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會」被判7個月

  • 支聯會副主席蔡耀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公眾聚集」被判12個月,「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會」被判7個月

  • 前支聯會成員梁耀忠:「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公眾聚集」被判9個月,「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會」被判4個月2星期

  • 支聯會常委梁錦威:「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公眾聚集」被判9個月,「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會」被判4個月2星期

  • 前立法會議員胡志偉:「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會」被判4個月2星期

法官胡雅文在判刑時多番強調,刑期考慮不包含各被告的政治立場,而是案情當日仍有嚴重的疫情健康風險,認為即使悼念活動已連續多年,各被告把公眾健康、秩序和安全置之不顧,是自大的行為,故此即時監禁屬合適決定。此外,法官認為部分被告於案發當日已有法庭保釋令在身,是令其增加刑期的因素。

求情前,黎智英的代表律師提到兩樣法律考量,首先,上訴庭指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原則應由有否牽涉暴力而定。其次,終審法院在11月裁定共同犯罪原則對非法集結並不適用,單純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並不構成刑事法律責任,加上整案談論的是未經批准集結。他強調,本案只是一個過去延續了30年的和平悼念儀式,性質並非其他社會運動個例。雖然終院已判公安條例合憲,但希望在判刑時仍需考慮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以及考慮黎在當天只屬最小程度參與。

在求情內容中,代表律師提到例如黎智英在當日沒有說話、沒有進入維園,在噴水池外只逗留了14分鐘,並沒有對社會構成太大的秩序混亂。除了燭光儀式以外,任何進入維園的人、任何發生的事和呼叫的口號都不應視作與黎有關。

控方強調案情重點在乎公共健康風險,代表律師則說回望當時,香港疫情不算嚴重,民眾還是每天坐擠擁的公眾交通工具出門。在案情片段中看到片中大部分民眾均有佩戴口罩、以及保持社交距離。以599G防疫條例為例,包括組織群組聚集的罪名,最高刑罰也是6個月監禁,指出本案對公共衛生形成的風險不大。

2020年6月4日,警方首次以疫情為由禁止集會,一眾民主派人士「自行」到維園悼念,羅冠聰、黃之鋒、何桂藍與岑敖暉坐在維園足球場上點起燭光。
2020年6月4日,警方首次以疫情為由禁止集會,一眾民主派人士「自行」到維園悼念,羅冠聰、黃之鋒、何桂藍與岑敖暉坐在維園足球場上點起燭光。

最後,代表律師向法官朗讀一段黎的親筆求情信。黎稱自己當日並沒進維園參與六四悼念晚會,他拿著燭光,是要提醒全世界記念31年前在北京天安們的公義及良善。他說,假如紀念是個罪行,那就讓他承擔,讓他得以與當年所有六四亡靈分享共同的價值及榮譽。

而鄒幸彤沒有律師代表,她指出,這審訊旨不在她,而是代表在香港最後的一場燭光悼念儀式、代表支聯會最後一次在維園出現,因支聯會現今已經被政府「謀殺」。

她指,政權不斷的打壓,根本從來不是出於疫情的考量,而是系統性消滅六四大屠殺的歷史、消滅香港人的31年來的反抗、公民集會歷史。從打倒所有反抗聲音、組織,令香港充滿恐懼。在縮小、崩塌的自由,遠比疫情的問題嚴重。

她補充,政權以衛生風險來包裝政治打壓。在政權打壓的真相中,悼念、政治、決策者的看法,一切看來都是無關。就連法庭現在也令自己顯得無關,只是在確立政權與民眾的不平等權力、協助檢控異見者、壓榨市民的權利。

及後,鄒補充,最大的不公義卻不能在此法庭彰顯。她說:「當初拿槍和坦克車謀殺市民的兇手,永遠不會被法庭裁決,反而追求真相及問責的人就會被捕,兇手可以控制什麼是對、錯,有罪、無辜。假若這國度是平等,理應把那些罪犯繩之於法,令六四事件的真確曝光,把六四亡靈的未竟民主夢完成。此案件亦是在給全世界看,香港不再是以往的模樣,一國已凌駕兩制,就連為六四點起燭光的自由也失去。法庭指控她煽動,是無視大眾身為獨立個體,有自行思考和決定的能力。」

對於支聯會的定位,她指支聯會的組織角色在無大台的時代下已漸漸消退,香港人在紀念中也不停進化,支聯會只是提供一個平台,而非主領。而政權以為把她拘捕就會令悼念活動消失,是種錯誤期望,這行動只令她與31年前人民所受的打壓,超越時間、地域和身份連結起來,共同追求真正的公義與自由,守護他們的權利與將來。

何桂藍的求情內容只有一句,她先後以中、英讀出:「不論用什麼法律語言,今天對我個人的判刑,實際上就是對每一位2020年6月4日出現在維園的香港人判刑。」

根據《公安條例》第17A(3)條,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可處監禁5年;而第17B條,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早前審訊

為期10日審訊,鄒及何均選擇出庭作供。

在審訊期間,控辯雙方就「煽惑」、「悼念」的定義爭論不斷,黎智英及鄒幸彤挑戰警方不批准集會的行為是否合憲,指《公安條例》第17A (3)條限制集會自由。法庭程序以英語進行,何桂藍則自行以中文自辯,對法庭書記的翻譯不盡認同。控方指出何當日的Facebook貼文提到今年是首次「冇大台」的晚會,何指出,「無大台」之中的「大台」並非指物理性、實際的台,而是沒有領袖及組織帶領,故不應譯作「No stage」,而應為「Decentralized」(去中心化)。此外,何不認同將晚會翻譯成「Vigil」(不眠的晚上集會)及後,法官胡雅文指翻譯工作應單由法庭書記負責。

控方指出何當日有蠟燭、白花,及獻花的行為,均可象徵悼念,何不認同。何亦指出,當日是以個人原因到維園,她不認同支聯會,但認為她有集會的權利。到維園、穿黑衣是為反抗政權的打壓的行為,是為了反抗警方的反對通知書,而非明知參與集會。

控方亦指鄒的Facebook貼文曾說「我出門啦,今晚見」明顯是煽動,而鄒則反駁當日支聯會把集會轉為網上形式,「就算煽動也只是煽動網上集會」。控方提到當晚有多名支聯會的常委坐在在維園,有其他人圍觀、唱歌及呼叫口號,鄒指公共行動時任何人都可以圍觀。

控方指黎在2020年6月2日的蘋果日報訪問中提到,自己會出席集會,並呼籲香港人要「毋忘六四」。黎的代表律師指出,黎只在維園噴水池逗留15分鐘,指控他的煽動行為屬不合當。

三個被告全部罪名成立。法官胡雅文裁決指出,終院已裁定警方禁止集會合憲,法庭判決時無需考慮警方禁止的理據,又同意警方考慮疫情屬公共衛生安全因素。法官指,黎智英作為公眾人物,身處現場明顯是支持支聯會舉辦的非法集會,「毋須說出煽動字句已可煽動他人」。至於鄒幸彤,胡官指她身為支聯會副主席,當晚站於李卓人身後叫口號、事前又在噴水池附近派單張,加上在Facebook寫「今晚見」明顯是引導市民參與在維園的集會。

同時,胡官拒絕接納何指自己因個人原因出現維園,認為Facebook貼文有手持白花以及燭光的照片,足以證明其悼念行為,並指鄒和何堅稱自己身處維園內但並非參與悼念集會,是意圖扭曲事實,荒謬狡辯。

在宣布所有被告罪成後,何桂藍即場解雇代表律師,表示將自行求情,要求延後求情判刑日期,以確保有足夠時間閱畢控方提供的15份案例。但法官直接拒絕,指何是「自作自受」(You put yourself into that position),認為何應把陳詞交給律師負責處理,並維持原定求情日期。求情開始前,胡官再問何是否準備好,何回覆已準備,胡官才說本來打算再給予額外時間(I was prepared to give you more time)。

2020年6月4日,大批市民到維園足球場悼念六四,其間有市民時高呼「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
2020年6月4日,大批市民到維園足球場悼念六四,其間有市民時高呼「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

六四燭光,自31週年消失

支聯會從1990年起每年在港舉辦六四燭光悼念晚會,直至2020年六四事件31週年時,首次被警方以公共衛生及防疫為由批出《反對通知書》。

當天,依然有許多市民到維園舉起燭光。事後警方拘捕24名民主派人士,除黎智英外,指他們干犯《公安條例》第17A條「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會」,而其中13人同時被控第17B條「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公眾聚集」,支聯會主席李卓人被加控「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同時,警方通緝已流亡海外的羅冠聰及張崑陽。

案件分三批被告開庭,今天宣判的為本案最後一批被告。

今年五月,黃之鋒、梁凱晴、岑敖暉、袁嘉蔚認罪,分別被判監4至10個月,該案主審法官陳廣池,是《港區國安法》下的其中一位特首任名指定法官。

第二批12位被告何俊仁、尹兆堅、張文光、陳皓桓、郭永健、趙恩來、麥海華、梁國華、何秀蘭、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全部認罪,今年九月分別被判監6至10個月,其中陳皓桓、何秀蘭、梁國雄、楊森的刑期與他們正在服刑的案件同期執行,即無需額外增加刑期。張文光、麥海華、梁國華獲緩刑。

最後一批8位被告,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均認罪,而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不認罪,為期10日的審訊,最後全部罪成,主審法官胡雅文同樣是其中一位國安法指定法官。

今年9月,警方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向國安處交出組織資料,支聯會表明不會交出資料,警方於限期翌日上門以《國安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李卓人及鄒幸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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