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同意本年底前屆滿外傭合約可延長最多6個月

政府延長協助外籍家庭傭工及僱主應對疫情的措施,繼續容許僱主延長即將離任外傭的現行合約有效期限。所有於今年12月31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合約,勞工處處長已原則上同意,所訂明的僱傭期可在有關僱主及外傭雙方同意下,延長最多6個月。但如合約已根據早前宣布的彈性安排獲准延長,再度延長合約有效期限的申請將不獲考慮。 另外,一般情況下,外傭在現行合約屆滿後與相同的僱主續約,或將與新僱主開展新合約,可向入境處申請延後返回原居地。有關延後以由現行合約完結後起計不超過1年為限。因應疫情,政府會進一步延長現行的彈性安排。如外傭未能在上述的1年期內返回原居地,可在其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以便在該段期間返回原居地。這類申請與續約申請一樣,可在外傭的逗留期限屆滿前 8星期內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