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當局決定不再提檢控 律政司已經檢控涉案人士

政府人員事發後登「南丫四號」調查。資料圖片
政府人員事發後登「南丫四號」調查。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蘇偉文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就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的提問,指警方於2015年向律政司提交對海事處以外人員及機構的報告,並在海外會見一名相關的造船工程師,作出跟進調查後,於2018年將進一步調查結果及相關證據提交律政司。於今年10月中旬,警方接獲律政司通知,表示經審視相關證據後,決定不對任何人或公司提出檢控。

蘇偉文重申,律政司就每宗案件作出檢控與否的決定時,必須就所得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和專業的分析,並按《檢控守則》行事。若案件有合理定罪機會及符合公眾利益,律政司便會提出檢控。律政司已經對相關涉案人士提出檢控。

自警方於2015年向死因裁判法庭提交了39份死因報告後,一直有向死因裁判官匯報調查進度。於今年10月中旬,警方已把所有調查結果和從律政司接獲的專業法律意見通知死因裁判官。

在獲得運房局的報告後,公務員事務局已按律政司的相關法律意見及紀律程序就每宗個案採取跟進行動,其中包括對個別人員作出紀律處分。根據既定機制,當局一貫的做法是不會公開討論或向外公布個別公務員紀律個案的詳情。

政府經多角度考慮,包括公眾利益、公開報告的訴求、持守保密責任,以及就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和需保密的資料的法律責任之間,盡量取得平衡。

內部紀律行動的報告一般並不會向公眾披露。政府有需要顧及並平衡就公開報告中任何內容的各個考慮,特別是報告包含大量涉及被調查人員的個人資料,以及在保密情況下向政府提供的資料。由於在調查過程中蒐集的個人資料原意是作調查之用,政府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強制性限制所規限,包括不能將為調查目的而蒐集的個人資料用於新目的,例如用於向公眾發布。政府作為報告中機密資料的持有者,須履行保密責任以及法律上的義務,須防止有關資料未經授權而遭洩漏。

蘇偉文指,當局理解公眾期望全面公開報告。作為替代方案,以及在顧及政府的保密責任和保障報告中個人資料的法律責任後,當局已經在2014年公布了報告的摘要,以述明事實概要,以及運房局調查小組整體調查結果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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