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中大二號橋暴動罪成 女生上訴被上訴庭拒受理

【on.cc東網專訊】網民於2019年11月發起「黎明行動」在多區堵路,警方欲進入中文大學搜查,引起示威者反彈,雙方於中大二號橋爆發激烈衝突。期間4名來自不同院校的學生被捕,被控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於去年在區院經開審後,法官裁定其中2人暴動罪成立,4人當中的3人另被裁定違反《禁蒙面法》的控罪罪成。案中唯一1名女被告最終就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被判監3年9個月,她不服定罪並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22日)開庭審理後,指原審裁定「無懈可擊」,不認為上訴有合理可供爭辯理據,因此即時駁回其申請,並押後以書面頒布駁回申請之理據。

本案上訴申請人鄧希雯(現年25歲)案發時為中文大學的學生,她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她另被控1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她當時曾使用眼罩及防毒面罩等物品。上訴方大律師指上訴人在審訊時曾自辯,原審法官於裁決時表示拒絕接納其證供,但無作出足夠的分析,只說上訴人當時身在暴動現場。上訴方認為這不足以裁定,上訴人有參與暴動是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大律師又指,涉案片段可見同案另一被告處於騷動現場較近位置,但仍獲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上訴人在較遠位置則罪成,認為裁決不合理。

彭官則於庭上反駁指,上訴方提出的均為事實的裁斷,而原審的裁定毋須完全列出其思路,只要反映到其想法即可。彭官指原審不接納上訴人稱其到現場拿取靈感以便進行文學創作的說法屬合理,而上訴人確在現場逗留長達13分鐘,彭官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有其道理。而控方亦表示原審法官就事實方面裁決合理,上訴庭不應干預。

案件編號:CACC 16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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