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警署外暴動 10被告囚4年4個月

尖沙咀警署外示威者曾向警署拋擲汽油彈。
尖沙咀警署外示威者曾向警署拋擲汽油彈。

【本報訊】2019年10月1日有示威者聚集尖沙咀一帶示威,有人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12人被控參與暴動,均不認罪受審,當中11人於上月初被裁定罪名成立。該宗區院案件昨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法官王詩麗判處當中10名被告均監禁4年4個月,餘下一名17歲被告則判處進入教導所。法官指雖然無證據顯示眾被告當時有使用暴力,但他們均同意放肆參與暴力行為,且公然挑戰權威,目無法紀,事件中無人受傷只屬僥倖。

17歲少年判入教導所

接受判刑的11名被告為袁均穎(31歲、文員)、黃蔚霖(23歲、電影製作人)、黎穎霖(23歲、學生)、吳沛伶(18歲、學生)、甄衛兒(18歲、學生)、彭漢深(29歲、地盤工人)、張俊軒(17歲、學生)、韋珍兒(22歲、尼泊爾籍學生)、梅卓羚(24歲、會計師)、林耀基(26歲、攝影師)、鄭子健(27歲、售貨員),除張俊軒被判處進入教導所外,其餘10人均被判監4年4個月。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姚志杰(24歲、運輸工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判刑指,雖然眾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度低,但他們均身穿裝備明顯有備而來且聚眾滋事,判刑時亦須考慮其他在場示威者的行為。法官指案發當日雖屬假期,但當天為特別的日子,示威者明顯是特意在當日行動且選擇在人流眾多的彌敦道犯事,其自私行徑對公眾造成不便,且令他們擔心安危。示威者亦曾經向警署擲汽油彈,而且不斷升級其暴力行為,是公然挑戰權威及法紀。

不接納因無知而犯案

法官指雖然眾被告稱因無知而犯案,但當時相關事件不斷發生,傳媒亦有廣泛報道,故不接納此求情。法官考慮控罪的整體性及眾被告當時無實際暴力行為,以監禁4年7個月作量刑起點,因眾人有良好品格,故給予減刑3個月。至於被告張俊軒,雖然感化報告顯示他沒悔意,但考慮到他有焦慮症且入世未深及有良好背景,判其進入教導所。案件編號:DCCC 40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