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銅鑼灣暴動罪成 運輸工聲稱急救員求翻案

【on.cc東網專訊】2019年8月31日港島區遊行演變衝突,多人在銅鑼灣被捕,其中1名聲稱在現場擔當義務急救員的男子被裁定暴動罪成判監4年。他今(28日)就其定罪上訴,力陳原審法官忽略其急救員身份。不過上訴庭法官就反問「急救員唔可以參與暴動咩?」並舉例指軍隊的軍醫雖然是負責治療,但是亦屬參與前線作戰。而控方亦回應指急救員並非「免死金牌」。上訴庭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判決,表示會在6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本案上訴人陳佐豪(25歲、運輸工人)被裁定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罪成。他另被裁定於同日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被判罰款5,000港元。 不過現時上訴人只就暴動罪上訴。其代表大律師指,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曾在暴動現場做過甚麼行為,而且他只是在現場附近被捕,原審法官卻以被捕該處有人襲擊警員,來推論上訴人與襲警者夥同行事,認為已超越了控方在控罪書的檢控基礎。不過上訴庭法官就反駁指,原審法官有權考慮環境證供作出推論。

另外,上訴方又指上訴人被捕時並無戴口罩或蒙面,原審法官以當時上訴人身穿護甲、並持有對講機及繃帶等,便認定他屬於示威者一分子;其實他的穿着與同案最終脫罪的被告相似,原審法官卻拒絕接納他攜帶的是急救員裝備,且沒有詳細解釋拒絕原因。上訴庭反駁指上訴人穿着護甲,並非一般人的衣着,且比其餘脫罪被告多穿了護甲。而且上訴方稱其裝備是為了有所保護,但若他非在前線又為何須要該些保護?律政司一方回應時則強調,證據根本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當時是急救員,而且即使是急救員亦不等於不會參與暴動,要視乎當時的行為及情況而定。

案件編號:CACC 14/2021

【更多即時新聞詳情請上東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