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警方引《國安法》申手令查手機內新聞材料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遭駁回
壹傳媒黎智英前年8月被捕時,警方檢取了他的2部手機。黎及後入稟指手機內涉及新聞材料等資料,認為警方無權查閱,高院於是下令把相關資料暫時封存。至上月律政司根據《港區國安法》再申領手令要求搜查。黎就此入稟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陳嘉信上周一(22日)開庭聽取陳詞後,今日(30日)頒判詞駁回申請,強調《港區國安法》給予警方額外調查權力,因此警方有權查閱手機內新聞資料。黎的代表大律師稱會提出上訴,法官遂下令暫緩執行命令7日,以待黎向上訴庭作相關申請。
是次司法覆核申請人是黎智英,建議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法官在判詞中指,法庭在簽發手令的時候,首要考慮的是公眾利益,包括能否有效調查罪案,而相關資料屬新聞材料或不,僅屬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並不代表新聞材料不可以被披露。事實上,就本案而言,裁判官顯然獲告知有關資料涉及新聞材料,他是在平衡過公眾利益和不同因素後才簽出手令。
法官續指,《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列明,「指明證據」是指「屬或包含(或相當可能屬或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任何物件」即包括所有種類的資料,沒有理由將新聞材料剔除於外。法官表明,上述實施細則給予警方額外權力,去調查涉及危害國安的案件,警方可以自由選擇根據什麼條例去執行工作,並不限於《釋義及通則條例》。法官強調,一旦上述實施細則和本地法例有不一致之處,則應採納前者的條文。綜合上述理由,申請方理據無一成立,因此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並下令申請方支付訟費。申請方在判決後,隨即申請暫緩命令等候上訴,但被法官駁回。法官最後只批准暫緩命令7天,讓申請方向上訴庭再作申請。
案件編號:HCAL 73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