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警方引《國安法》申手令查手機內新聞材料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遭駁回

HONG KONG, CHINA - FEBRUARY 01: Jimmy Lai, media tycoon and the Apple Daily founder, boards a Correctional Services Department vehicle as he leaves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following a bail hearing on February 1, 2021 in Hong Kong, China.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has reserved judgement in an appeal case with Lai being remanded in custody. (Photo by 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Photo by 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壹傳媒黎智英前年8月被捕時,警方檢取了他的2部手機。黎及後入稟指手機內涉及新聞材料等資料,認為警方無權查閱,高院於是下令把相關資料暫時封存。至上月律政司根據《港區國安法》再申領手令要求搜查。黎就此入稟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陳嘉信上周一(22日)開庭聽取陳詞後,今日(30日)頒判詞駁回申請,強調《港區國安法》給予警方額外調查權力,因此警方有權查閱手機內新聞資料。黎的代表大律師稱會提出上訴,法官遂下令暫緩執行命令7日,以待黎向上訴庭作相關申請。

是次司法覆核申請人是黎智英,建議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法官在判詞中指,法庭在簽發手令的時候,首要考慮的是公眾利益,包括能否有效調查罪案,而相關資料屬新聞材料或不,僅屬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並不代表新聞材料不可以被披露。事實上,就本案而言,裁判官顯然獲告知有關資料涉及新聞材料,他是在平衡過公眾利益和不同因素後才簽出手令。

法官續指,《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列明,「指明證據」是指「屬或包含(或相當可能屬或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任何物件」即包括所有種類的資料,沒有理由將新聞材料剔除於外。法官表明,上述實施細則給予警方額外權力,去調查涉及危害國安的案件,警方可以自由選擇根據什麼條例去執行工作,並不限於《釋義及通則條例》。法官強調,一旦上述實施細則和本地法例有不一致之處,則應採納前者的條文。綜合上述理由,申請方理據無一成立,因此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並下令申請方支付訟費。申請方在判決後,隨即申請暫緩命令等候上訴,但被法官駁回。法官最後只批准暫緩命令7天,讓申請方向上訴庭再作申請。

案件編號:HCAL 738/2022

反對警方引《國安法》申手令查手機 黎智英提司法覆核被駁回
反對警方引《國安法》申手令查手機 黎智英提司法覆核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