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及產子 符「事實婚姻」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內地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即使沒有註冊,但有產子、性生活或同居等夫妻生活,在法律上也符合「事實婚姻」,受供養的一方在分手時追討補償,女方將享有作為妻子的保障和賠償,甚至有機會繼承男方遺產。 法律界人士稱,女方是否有資格繼承男方遺產,法庭會視乎兩人分手後,女方是否繼續接受男方提供照顧,維持被供養角色,而兩人的子女,會名正言順成為男方家族繼承人。假如兩人要爭撫養權,要視乎誰可以為小孩提供更好成長環境。若兩人主要在內地同居生活,因涉及司法管轄權問題,事主應向內地有關部門求助及提出要求。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