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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案唐英傑囚九年 法官指選七一行事求最大關注

【Now新聞台】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兩罪共判囚9年。法官判刑時說,唐英傑特別挑選7月1日行事,以挑戰警方的形式務求得到最大關注,他進行的恐怖活動涉及分裂國家,亦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案發後一直還柙的唐英傑,由囚車押送至高等法院。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頒下判詞。

就第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法官認為在衡量刑責時,不是考慮有多少人被實際煽動,而是煽動者所用的方式。

案發在去年7月1日,除了是回歸紀念日,亦是港區國安法首日生效,唐英傑有計劃選此日犯案。他並非在遊行隊伍中揮動旗幟,而是挑戰警方防線,務求令分裂國家的信息得到最多關注,因此屬於「情節嚴重」,但考慮到本案並非最壞的情況,唐英傑亦無提出任何實際方案,因此這項控罪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

至於第二項恐怖活動罪,法官認為毫無疑問,被告危險駕駛電單車足以致命,無造成死亡或重傷只是幸運,警員傷勢雖不輕但亦非重傷,因此裁定屬國安法條文所說刑罰較輕的「其他情況」。

法官指,所有出於政治動機的恐怖活動都必須譴責,涉及分裂國家更是加重刑責的因素,因此這項控罪以8年為量刑起點。

法官說,如果唐英傑肯認罪是最有力的減刑理由,可惜他沒有認罪,其他求情理由都不足以減刑,因他犯罪前應該要想清楚後果,雖然兩罪是源於同一事件,但控罪元素和涉及的行為完全不同,決定將恐怖活動罪其中兩年半刑期分期執行,因此唐英傑的總刑期為監禁9年,另外他亦要停牌10年。

他的代表律師散庭後表示會提出上訴。

被告唐英傑在整個聆訊期間表現冷靜,他的親友有人聽到判刑後,情緒激動痛哭,由其他人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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