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破壞輕鐵站 3男子不服判囚18個月 上訴庭裁維持原判

【on.cc東網專訊】警方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截查一輛私家車,發現螺絲批、面罩等物品,事後警方更在該輛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內,揭發有3名男子曾討破壞輕鐵站的設施。3男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成,全部判囚18個月。3人分別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質疑紀錄儀內的記憶卡有不連貫片段,有可能被竄改。上訴庭上月開庭審理後,今(18日)頒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詞指,無任何證據顯示警員有誘因或技術竄改記憶卡內容,又指3人達成協議,互相配合,因此罪責相同,形容刑期合理,甚至可能偏輕。

3男上訴人依次為李鈞浩(24歲,眼鏡店店主)、張溱煒(24歲,網球教練)、李懷恩(23歲,市場行政人員),3人同就定罪提上訴,其中張另就判刑上訴。控方案情指,警員在屯門截停載有3名男被告的私家車,其後檢取了車內行車紀錄儀,當中錄下了他們的對話,包括他們商討如何破壞輕鐵站等。上訴方指,行車紀錄儀記憶卡有13秒非連貫片段,而從涉案汽車抵達警署,到警員檢取記憶卡之間有12小時,質疑任何取得車匙的人都可以干擾。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錯誤排除記憶卡被干擾的可能,及錯誤裁定它可被呈堂。

上訴庭指,截停汽車的警員是軍裝警,其中一人是輔警,要指他們有誘因、時間、空間及所需技術及設備竄改記憶卡,無疑是臆測。由於紀錄儀有循環錄影功能,為非連貫片段提供了「起碼看來合理的人在可能成因」。紀錄儀顯示,3名上訴人不斷反覆斟酌是否立即或在更夜深的時分進行破壞,及相關逃離路線等。3人明顯已達成協議,打算付諸實行,原審法官裁定記憶卡可以呈堂是有證據支持,故駁回3人的定罪上訴。至於第2上訴人的刑期上訴方面,上訴庭指,本案發生在公共秩序嚴重失序期間,被告行為可能引致倣效,而被壞集體運輸系統就更為惡劣。考慮到被告計劃周詳,原審法官判刑絕不為過,甚至可能偏輕,故亦駁回他的刑期上訴。

案件編號:CACC3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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