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修訂守則 釐清會員大灣區執業問題

【on.cc東網專訊】香港大律師公會昨天(2日)發出通函,決定即時修訂《大律師行為守則》,以配合大律師在大灣區執業,即時生效。

公會在最新修訂的守則,加入了所謂「GBA(大灣區)資格」之定義,即指由廣東省司法廳發出的有效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之資格。大律師在大灣區提供專業服務,將屬守則定義下的「非香港執業」。此外修訂守則表明,大律師在非香港執業時的專業活動,其專業操守、道德操守和禮儀,應主要受其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或紀律制度規管。

守則亦提到,如大律師在非香港執業時與某個人或組織結成客戶關係,大律師如之後在香港執業時代表其他人,而與前述個人或組織變成對立關係,並不會單純因身份轉換而形成守則中的「專業尷尬」。最後,大律師在香港一直都是獨立執業,修訂守則就訂明,如果大律師在非香港執業時與律師組成任何組織的話,必須盡快向公會申請批准。如不獲批准,就必須離開有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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