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立會公眾席叫囂被裁定干預立法會人員罪成判緩刑

去年5月立法會召開會議期間,一名女子疑於公眾席叫囂稱遭受警員迫害,又將身份證從高空扔下,在糾纏期間令保安員受傷。女被告早前承認藐視罪,但拒認干預立法會人員罪,經審訊後,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監4星期,緩刑1年。 裁判官何慧嫻表示,64歲女被告鄭敏娜爭議閉路電視片段遭人剪接,聲稱當日遭 3名男保安捉住手及有保安非禮她。女被告在盤問下,被問到閉路電視拍到她爬上桌子,是否反映真實情況時,她表示不清楚。裁判官指出被告在主控盤問時,曾供稱她爬上記者採訪區的桌子,片中可以看見,而且被告亦不肯定片段有甚麼地方遭人「做手腳」。 裁判官又指女被告的證供不合理、不合邏輯,與閉路電視不一致,不接納她的證供。案中兩名立法會保安員誠實可靠,證供符合閉路電視影像,證物警員亦確認由接收證物到存放入證物室,閉路電視影像光碟沒有遭人「做手腳」。法庭認為女被告案發時在立法會喧嘩,兩名保安嘗試制止,是在履行職責,女被告捉住欄杆及身體轉來轉去,使保安受傷,已構成阻礙行為。 裁判官指出立法會是莊嚴的地方,女被告在會議中作出擾亂,令保安倒地受傷,女被告沒有自制能力及行為野蠻,考慮到女被告初犯,判監4星期,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