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不能加入成住戶 男同志覆核居屋政策獲判勝訴

法庭裁定司法覆核申請人李亦豪(左)勝訴。
法庭裁定司法覆核申請人李亦豪(左)勝訴。

男同志與同性伴侶在英國結婚後,用綠表購買二手居屋作為婚姻居所,但房委會表明只有異性配偶才可被視為「家庭成員」,可免補地價加入成為住客及轉移業權,同性配偶則只能以補地價解決。他認為房委會政策構成歧視及違反《基本法》,於2019年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法官周家明早前聽罷雙方陳詞後,今(25日)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勝訴,指房委會的相關政策違憲,並頒令房委會需支付申請人訟費。

今次訴訟的原本申請人吳翰林,在去年12月因抑鬱症自殺去世,法庭在房委會不反對下,批准他的配偶李亦豪替代成為申請人。申請人一方透露,吳、李二人於2017年在倫敦結婚,吳本來居住公屋,他在父親去世後繼承為戶主,但據現行公屋政策,李無法以家人身份加入公屋戶籍內,吳因此購買二手居屋作為婚姻居所,任職律師的李是家庭經濟支柱,負責大部分供樓開支。不過房委會政策只承認異性夫婦為家庭成員,李未能免補地價加入成為住戶,吳也不可免補地價轉移業權給李。兩人因不公平的政策而蒙受情緒困擾,生活在惶恐之中。

申請人大律師早前在聆訊中指,終審法院早前已在梁鎮罡及女同志「QT」的案例中,肯定了同性婚姻的權益,房委會現行政策明顯與該兩宗案例相牴觸。涉案居屋單位是吳於2018年以綠表資格以545萬港元購入的,此折扣價低於市價43.8%,若硬要李補地價,他就要多付逾200萬港元。然而李沒能力補地價,房委會政策等於要同性配偶分居,或要他們在私人市場購買一個質素不及的單位,政策與居屋原意旨在協助低收入人士置業相違背。不過大律師強調,申請人在本案並非要求港府承認同性婚姻地位。大律師又指,政府一方則強調,政策本身並非針對不同性傾向人士,居屋資源稀缺但需求龐大,若容許同性伴侶免補地價同住或轉移業權,或影響傳統異性伴侶輪候資助房屋的時間及購買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