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稱舞蹈員多屬自僱 工傷時主辦方先考慮能否演出

政府日前表示,在MIRROR演唱會中的舞蹈員,屬於僱員身分,聘用他們的舞蹈公司並無呈報工傷,亦無購買勞工保險,當局將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檢控有關公司。 香港舞台藝術從業員工會秘書張惠婷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說,舞蹈員一般並非以僱員的身分聘用,而是自僱或自由人的形式演出居多。舞蹈公司一般都是提供編舞等的中介角色,沒有一個很強烈的僱主感覺,大部分演唱會就舞蹈員均沒有簽署僱傭合約,而是只簽非常簡易的合約,例如說明綵排和演出的地點和時間等。 張惠婷又指出,以往舞蹈員以自僱形式演出,一旦受傷,主辦方或舞蹈公司未必知要報工傷,而是先考慮傷者是否可以繼續演出,或要由他人代替,舞蹈員大多都有買保險。她同意,過往對舞蹈員的保障太少,即使團體意外保險或公眾責任保險,都未能保障舞蹈員因為受傷導致未能繼續工作的損失。如果日後舞蹈員以僱員身分受聘,會增加對他們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