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3個月18歲 女冀准破例捐肝救母

【經濟日報專訊】43歲媽媽鄧桂思突患急性肝衰竭,陷入昏迷,女兒卻因尚差3個月才滿18歲法定器官捐贈年齡,無法捐肝救母。 女兒昨公開請求當局「法外開恩」批准捐肝,又呼籲有心人將親人的屍肝捐出,誓言會爭取任何機會救活媽媽。 據悉,港府包括律政司代表及醫管局昨早曾就個案召開緊急會議,但礙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立法時,沒有就捐器官年齡給予任何酌情權,港府晚上表明無權就個案作出任何酌情處理或豁免,意味鄧氏活命須靠有心人捐出肝臟。 17歲的Michelle為應屆中學文憑試考生,由於其母親鄧桂思突患急性肝衰竭,留醫瑪麗醫院,她近日不斷奔波於醫院與試場之間。 作為長女,Michelle十分希望能捐肝拯救命危的媽媽,在媽媽入院後,她多次主動向院方提議自己捐肝給媽媽,但均因未滿18歲而遭拒絕。她昨表示好想捐肝救母,也認為已夠成熟作出決定,「我不覺得差幾個月心智會成熟100倍。」 女感內疚 稱夠成熟作決定 Michelle引述醫生說,其母只有一兩日時間,屆時有肝都沒用。她說,看見媽媽情況一日一日變差,自己卻甚麼做不到感到十分內疚。她稱由於未滿18歲,醫院當局完全沒有跟她討論捐肝事宜,亦不知道有何途徑爭取酌情權,惟她會爭取任何機會救活媽媽。 「我看過捐肝的資料,完全明白手術風險,我知道自己如捐肝有0.5%機會死亡,20%機會有併發症。」Michelle說。她又表示,明白每條法例也有訂定的原因,但反問:「緊急關頭是否可以有酌情權?」 Michelle是長女,還有一個妹妹,而其他家人有不同的身體問題,如高血壓及乙型肝炎等,均未能捐肝。她懇求當局法外開恩,批准她捐肝救母,亦期望有人盡快捐屍肝,救其母親一命;她說,母親是AB型血,只要是活肝,任何血型的人也可以捐贈。 盼有心人捐屍肝 救媽媽一命 她形容家人關係很好,母親會為家庭打點一切,亦很盡責。「媽媽會煮早餐、煮飯給我們食。這幾天家人只可以出街食。」Michelle正在考DSE,將繼續努力完成考試。她指今次事件令她明白器官的重要,長大後必定會簽器官捐贈卡。她又說,一個器官可能是對一個家庭的祝福,也令她經歷一個家庭等待一個器官的徬徨,呼籲大眾支持器官捐贈。 醫管局曾就鄧桂思個案去信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了解法律情況,但成員蔡惠宏指出,委員會必須按法例要求作決定,法例要求任何活體器官捐贈者須年滿18歲,直言不存在批不批准,在法例要求下,欠數個月成年,都是無斟酌餘地。 食衞局回應稱,非常關注鄧桂思的情況,但有關條例無賦予任何人對要求有酌情權或豁免權,故政府無權就今次個案作出任何酌情處理或豁免。 醫管局亦稱,已就有關法律事宜與相關政府部門商討,並已釐清法律觀點,現時法例下是不容許未滿18歲者作活體器官捐贈,院方會繼續積極留意遺體捐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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