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資料案裁定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8.23正式開審

由左至右:徐漢光、鄧岳君及鄒幸彤。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徐漢光、鄧岳君及鄒幸彤。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已解散的支聯會去年被國安處指控為「外國代理人」,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涉拒應警方要求提交資料被控,其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案件原定上月於西九龍法院開審,但控辯雙方申請在案件開審前先釐清兩項法律爭議。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今頒布決定,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便是「外國代理人」,但辯方在審訊期間有權挑戰通知書合法性。案件延至8月23日正式開審,預料需時4日。

羅官指,本案所涉的《實施細則》附表5的作用在於「防範」及「偵查」,與《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罪行之立法目的相符。至於「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羅官則認為「外國代理人」並不構成罪行,因其可以是一個人、一間公司, 也無可避免地需和外國聯繫,而且「外國代理人名單」的機制(mechanism)亦不存在。倘若警方要在初步調查階段,便需證明支聯會就是外國代理人,或對控方調查構成困難,增加調查時間,有違《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針對辯方早前質疑,《實施細則》附表5列明,受查對象必需是「外國代理人」,而非附表7所指只要「有合理懷疑」,便可要求受查人士提交資料。羅官則反駁,若以附表5提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附表7則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由此可見前者的最高刑罰較低及寬鬆,而此條文作用在於防範性。基於上述理由,法庭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此外,雙方另爭議辯方是否有權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控方早前指辯方不能以挑戰條例的合法性作為抗辯理由;辯方則稱僅針對個別通知書的合法性,而非整個「書面通知」制度。羅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本案罪行並非「無牌行事」,而是「沒有遵循通知規定行事」,因此裁定控方無權禁止辯方在審訊階段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

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先後認罪,各被判囚3個月。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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