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禁制令執行 嚴重干擾司法 佔旺黃之鋒等20人 刑事藐視法庭罪成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二十人於一四年佔領旺角期間,違反法庭發出的禁制令,阻礙執達主任等清場,因而遭控刑事藐視法庭罪。黃之鋒、岑敖暉等十一人於七月認罪求情,並向法庭致以毫無保留的歉意;黃浩銘等九人則不認罪,主審法官陳慶偉昨於判詞中指,任何香港市民均理解當時局面,留守的人應清楚自己的行為;又指示威者凝聚起來,為他們的信念力爭,但他們的出現是拖延禁制令執行,行動屬於嚴重干擾司法工作執行,裁定九人全部罪成。陳官指正審理曾蔭權案,會視乎進度再安排本案的求情和判刑日期,屆時會再透過法庭書記通知。 陳官在判詞中指,律政司司長只須證明各答辯人有意圖逗留在旺角亞皆老街至登打士街之間其中一段彌敦道,以及他們的逗留行為本身可能損害或干擾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至於他們實際上有沒有阻礙或干擾負責清除障礙物的人員,並非法律要求證明的一部分。辯方爭議他們僅僅身處現場,只是不服從禁制令,是觸犯民事藐視法庭,但法官表示不同意,認為此說法漠視促致法庭頒下禁制令的情況、本地傳媒已廣泛報道禁制令的法律程序,以及執達主任屢次警告人群應馬上離開該區。 執達主任屢次警告 陳官指,由潮聯公共小型巴士有限公司於一四年十月成功申請法庭禁制令,令他們於十一月進行清場行動,都有本地傳媒廣泛報道,各方人士所作的種種宣告和警告都很清晰,「任何香港市民都不大可能會錯誤理解有關的局面」,陳官認為答辯人是明確知道自己在做甚麼。 陳官認為各答辯人身處該區,令執達主任和警務人員沿 該區清除及移走障礙物的工作倍添困難。在大型示威中,「個人示威者往往現身現場支持其他示威者,凝聚起來為他們的信念力爭」,但他們的出現是拖延禁制令執行,行動屬於嚴重干擾司法工作執行。 指黃浩銘干擾執法 陳官指黃浩銘當日屢次向執達主任等人提問,「人是否屬障礙物,你們有否授權書等」,陳官認為黃的手法和態度,旨在奚落各原告人的律師,以及煽動人群繼續抗爭,令對方造成巨大負擔。陳官又認為若黃對該條款的範疇或效力有任何問題或疑惑,可向法庭尋求進一步指示或澄清。黃在警告後,仍決定逗留在該區,並站在路障前方,警方進場實施拘捕時,他又示意自己身上沒有武器,陳官裁定黃的行為會對清場行動造成損害或干擾,從而損害或干擾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因此裁定他刑事藐視罪名成立。 不信麥盈湘受僱採訪 本案唯一上庭自辯的答辯人麥盈湘,稱她當日以香港獨立媒體的見習記者身分參與採訪和拍攝工作。惟陳官裁定麥並非可信的證人,法庭不會信納她受僱主指示進行採訪工作,反之有錄影片段拍到麥與其他人振臂高呼,跟其他人參與示威,對清場工作人員造成額外負擔,裁定刑事藐視罪成。 朱佩欣、郭陽煜和熊卓倫三人辯稱他們打算離開,但到了警方採取拘捕行動時,已不能離開該區,但陳官認為留守是他們的選擇,法庭在裁定他們被捕時的處境,與他們有否干犯這罪行關係不大,因此裁定刑事藐視罪成。至於趙志深和陳寶瑩二人知悉自己需要離開該區,但選擇不離開,陳官又指二人和關兆宏、馮啟禧留下的決定,「大大增添了移除路障的困難」,因此四人的行為對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造成了損害或干擾,因此罪成。 本案二十名答辯人中,有十一人包括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司徒子朗、張啟昕、馬寶鈞、黃麗蘊和楊浩華已認罪;另九名答辯人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麥盈湘不認罪。同樣因此事遭控刑事藐視罪的還有十七人,當中二人熱血公民鄭錦滿及兼職侍應歐煜鈞已認罪,鄭被判監禁三個月,歐罰款一萬元及被判緩刑,其餘十五名答辯人排期於下年五月十五日開審。 案件編號:高院雜項七七八等——二○一五。 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