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向地產代理非法提供利益 新樓買家被判社會服務令

一名新樓買家購入一個逾650萬元的住宅單位時,向一名地產代理送禮,以圖獲地產代理公司提供較高現金回贈,買家被廉署拘控,早前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認為,本案罪行嚴重,但考慮到案件有獨特之處,亦認同被告缺乏法律認知,接納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建議。 控方指,中原地產代理於案發時獲一個發展商委託,協助推銷大角嘴住宅項目「利奧坊‧曦岸」。中原地產會就每宗交易,獲該發展商支付成交金額的特定百分比作為代理佣金。中原地產撥出部分代理佣金,向買家提供現金回贈,金額由經手代理與買家商議,並須獲中原地產批准。 30歲被告余煒琳2021年3月初委託中原地產一名地產代理為其物色住宅物業,被告與代理商議現金回贈金額時表示,如對方成功爭取較高現金回贈,便會向對方提供一份價值1000元至3000元的禮物,被告其後與發展商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購買單位,有關地產代理沒有接受被告任何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