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獲聘後教局反悔拒解釋 高院判教局須賠逾81萬港元

教師獲聘後教局反悔拒解釋 高院判教局須賠逾81萬港元

1名英文科女教師原本獲通知被官立學校聘用,但隨後卻突然被告知不受聘。她指背後原因是她親自遞交履歷予校方,而內部政策卻指校方只可處理由教育局取得的履歷。該女教師不服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法官高浩文去年5月裁定教育局的內部政策不合理,且使女教師最終不獲聘用,判女教師勝訴,並下令局方須作賠償。女教師要求局方賠償1604萬港元,法官今天(3日)就此頒判詞,裁定局方須賠償81.7萬港元。

申請人是唐慧儀(譯音),答辯人是教育局局長及教育局。法官於判詞重申,雖然答辯方曾質疑此宗司法覆核案件是否適合頒布賠償令,但申請人確與校方談妥合約,亦答允受聘,只是因教育局干預才告吹。法官指如非教育局,她已獲受聘,故確對她構成損失,法官頒令局方賠償實屬合理。

賠償額方面,申請人要求方局就一般損失,即其精神受事件困擾一事賠償300萬港元、賠償2年的收入損失近195萬港元,以及未來收入損失近1100萬港元。不過法官指就一般損失及未來收入損失方面,均認同局方指,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去支持其申索。至於收入損失方面,法官指在該2年中的1年,申請人曾有其他工作,故只可獲得約1年的損失賠償共81.4萬港元,加上申請人已支付的3,000多港元教師註冊費,局方合共須賠償81.7萬港元。

據早前判詞透露,每年教育局都會從合資格的候選教師中,挑選一批到校任教的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Native-speaking English teacher,簡稱NET)。本案申請人經過2輪面試後,獲通知她已被福榮街官立小學選中,將會在學校教授2個學期。申請人隨即呈交所需的補充文件,結果在6星期後,卻獲告知不獲聘用。

案件編號:HCAL 123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