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染疫 倘無本地醫生證明 不作病假津貼處理

勞工處更新指引,如僱員外遊染病時未能出示由香港註冊醫生開發的證明書,將未能享有疾病津貼。
勞工處更新指引,如僱員外遊染病時未能出示由香港註冊醫生開發的證明書,將未能享有疾病津貼。

因應政府早前宣布下周一起撤銷對新冠患者強制隔離要求,勞工處日前亦更新官網「常見問題解答」,解釋不同情景的處理方法,包括僱員在外遊期間染疫的病假安排、有薪年假期間患病的換算等。該處指,若僱員外遊時染病,未能在原定的假期完結後回港上班,除非能出示本港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否則未能享有疾病津貼。議員則促僱主彈性處理,接受染疫僱員用外地醫生證明書來申領病假。

勞工處上周五(20日)發出文件,更新有關2019冠狀病毒病的疾病津貼及僱傭保障常見問題解答,指衞生當局不再發出隔離令後,僱員若患病以致身體狀況不適宜工作,僱主應建議僱員盡早求醫,放病假休息;若僱員沒有提出放取病假,一般可如常工作。

勞工處提醒公幹前需協商

文件提到,若僱員染疫並取得醫生證明書,僱主則須根據《僱傭條例》向符合資格僱員支付疾病津貼;若僱主未能安排相關僱員上班,亦應支付僱員在該期間上班可得的報酬,不能扣除有關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假期,例如有薪年假。處方建議,僱主如果須就個別企業/處所採取額外防疫規定,應與僱員坦誠溝通,協商雙方同意的安排。

文件又提到,當僱員有薪年假開始早於病假,該患病期間應計算為有薪年假。若僱員病假開始早於有薪年假期,或病假與有薪年假同時開始,該患病期間應計算為病假。另外,若僱員因遵守外地防疫規定而缺勤,勞工處則指明僱員不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疾病津貼,提醒僱主安排僱員離港公幹前,應與僱員協商雙方同意的安排。

議員黃國表示,若僱員外遊時不幸在其他地方染疫,或受防疫政策等限制被迫留在當地,致無法如期返港工作。他希望僱主可彈性酌情處理,又認為如外地染疫者若能出示當地醫生證明或者感染證明,僱主亦應該給予僱員病假。

勞工處提醒僱主如安排僱員離港公幹,應事先與僱員協商雙方同意的安排。
勞工處提醒僱主如安排僱員離港公幹,應事先與僱員協商雙方同意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