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錦榮承認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等罪 法庭本月底判刑

廉署早前落案起訴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候選人曾錦榮,指他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及企圖欺詐選舉開支共24000元,被告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6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裁判官表示,案件案情嚴重,涉及在立法會選舉中虛報開支及欺詐,必須判處監禁,又指被告案發期間是時任區議員,更令公眾失望。 辯方求情說,曾錦榮為人勤奮,成為註冊社工後投入社區服務,他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亦反映被捕後一直反省,明白到事件嚴重性,並得到沉重教訓,未來很大機會不能再任職社工,希望法庭酌情輕判,又解釋被告犯案原因是「時間緊迫」和「沒有足夠現金」。 28歲被告曾錦榮,承認一項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一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 廉署表示,選舉原訂該年9月舉行,由於疫情關係,延期一年舉行。根據規定,政府宣布選舉中止之後,被告有權向政府申請款項。 案情指,被告於2020年7月向選舉事務處遞交提名表格,在該立法會選舉社會福利界參選。被告在同年9月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連同支持文件及申索表格的選舉申報書,申請政府支付款項,申報書上聲明提到,他曾招致選舉開支合共24000元,以聘請3名選舉助理。 選舉事務處對相關選舉開支存有懷疑,因此無批出被告的申索,並轉介給廉署跟進。廉署調查發現,該3名被報稱選舉助理的人士既沒有協助被告競選,也沒有因而收取薪金,其中1人並不認識被告,另外兩人則因其他原因在某些文件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