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勞審處裁決向僱員支付款項 公司及董事各被判罰款3萬

一間公司及董事因未遵從勞審處裁決被判罰款。
一間公司及董事因未遵從勞審處裁決被判罰款。

【星島日報報道】勞工處表示,「祥龍汽車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勞資審裁處(勞審處)裁斷款項的規定而檢控。該公司及其董事今天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各被判罰款3萬元,合共6萬元。

案情指,該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審處判令日期後14天內,支付約5.2萬元的裁斷款項予一名僱員。由於這是在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公司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處方不會容忍這類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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